相信這個問題也是很多人,尤其是很多女孩子會發出了一個疑問。而且有些人還會說:不是有個8年的規定嗎?過了8年的話就會變成共同財產了吧?

以前規定個人財產8年以后可變為夫妻共同財產

之所以會出現這個疑問,也是跟我們相關的法律規定有關。

這主要是在于1993年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六條的規定,根據該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現在規定個人財產一般不會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然而這個規定實施了不到10年,到2001年的12月25日,最高法發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一),該解釋的第19條對上述規定作出了更改: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這一規定一直持續到現在,仍沒有改變。這也就意味著,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無論到什么時候,都不會自動轉化為共同財產,在一般情況下都仍然是個人財產。

哪些情況屬于個人財產?

這主要規定在民法典第1063條之中,根據該條的規定,有5種情形的財產屬于個人財產:

一是一方個人的婚前財產。這個好理解,但凡是婚前取得的,都屬于婚前個人財產,動產以交付為標準,不動產以登記為標準。

二是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比如受到他人毆打,或者是因為交通肇事構成了傷殘,取得的傷殘賠償金等。

三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比如公公的遺囑確定只留給丈夫個人的遺產。

四是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比如女方的衛生巾。

五是其他。

哪些情況下個人財產可以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

那么,是不是說所有的個人財產都無法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了?

當然不是!

一般來說,有以下三種形式:

一是婚前和婚內財產約定的。

根據《民法典》第1065條的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這也就意味著,夫妻二人可以通過書面約定的方式,將婚前或者婚內的個人財產約定為共同財產。

比如,男方婚前購買了一輛車輛,登記在男方個人名下,但是通過書面約定的方式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女方自然也對車輛享有所有權了。

二是贈與。

這個就更好理解了,任何人都可以對自己享有所有權的物品進行贈與。比如,男方婚前取得的房屋,在婚姻登記后加上了女方的名字,只要一經加名,自然就變為夫妻共同財產了。

但是,如果不只是加名,而是直接變成女方名字的話,那相當于全部變更為女方的個人財產了。

三是財產的轉化。

比如,男方婚前有一處房產,婚后將這處房產賣了,然后購買了一處新的房產,新的房產登記為夫妻二人的名字。

再如,男方婚前購買的車輛,在婚后出賣以后,在添加了一部分錢以后,再次購買新的車輛,即便只登記在男方個人名下,也應視為夫妻共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