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官司孩子撫養權主要看幾點(離婚官司 孩子撫養權)
孩子是父母的“心頭肉”!離婚時對孩子撫養權的爭奪絕對不亞于財產分割。哪些情況下,女方獲得孩子撫養權的概率更大;哪些情況下,男方更可能獲得孩子的撫養權?有沒有更好的辦法,既可以緩和雙方的矛盾,又能為孩子營造一個和諧的成長環境呢?
法院判定撫養權一般處理原則
禹翰解讀
1.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的意見對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有一定影響。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法院會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2.父母離婚不影響對子女的監護權。父母離婚以后,子女只能隨同父母一方生活,由一方撫養。很多人常常把離婚時子女的撫養權和子女監護權混為一談,但監護權不同于撫養權。撫養權本質上是離婚時子女應當與夫妻哪一方共同生活,解決的是離婚以后子女應當與父親共同生活,還是與母親共同生活的問題。監護權是法定的,是基于親權產生的自然權利,與撫養權沒有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喪失。所以,父母離婚不影響監護權,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能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這并不是說父母對子女監護權是完全不能剝奪的,按照法律規定,父母對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法院有權剝奪其對子女的監護權。
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女方獲得孩子撫養權的情況
禹翰解讀
1.爭奪孩子撫養權時,需要收集哪些證據?法院在處理夫妻雙方對子女撫養爭議時以有利于孩子成長為原則。作為當事人,無論是男方還是女方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收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1)夫妻雙方基本條件的證據,比如工作性質、收入多少、教育程度、生活習慣、思想品德等。
(2)夫妻雙方身體條件的證據,比如一方患有傳染性疾病或者重大疾病,不利于孩子成長,一方患有不能生育的疾病等。
(3)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證據,比如一方居住的小區配套健全,靠近學校、醫院等,更容易獲得孩子的撫養權。(4)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證據,很多時候孩子特別對于學齡前兒童,不是夫妻一方帶,而是一方的父母帶。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老人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因素。(5)孩子的意見。10周歲以上的孩子一般對于離婚的含義及后果都基本了解,所以在一般情況下,法院會認真聽取孩子的意見。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隨對其最為有利的一方撫養。
2.人工授精子女的撫養權如何確定?無論精源來源于生父還是生父之外的男性,只要是夫妻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的,所生子女應當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這種一致同意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還可以是從實際行為推定的。父母離婚后,人工授精子女有權要求未共同生活的一方支付撫養費。
法律規定
《婚姻法》
第三十六條第三款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夫妻離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確定的復函》經研究,我們認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間權利義務關系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
男方獲得孩子撫養權的情況
禹翰解讀
1.女孩一定由母親撫養嗎?很多人聽過,父母離婚時法院會把女孩的撫養權判給母親。因為在大家的心目中孩子和同性父母生活在一起可以更好地適應離婚后的生活,女孩跟隨母親生活也會得到更好的照顧,所以一般都會認為離婚時女孩隨母親,男孩隨父親。但這種說法是不科學的,是一廂情愿,法律沒有相關的規定。離婚時隨父親還是母親生活,沒有男孩還是女孩的區別。法院是以有利于孩子成長為原則,從男女雙方的基本條件著眼,結合孩子的基本情況,綜合各方面因素來確定撫養權的歸宿。
2.父母如何做,才能將離婚對孩子的傷害降到最低?夫妻關系可以解除,但親子關系卻依然存在。父母雙方為追求新生活而選擇離婚,但不要讓孩子的生活陷入痛苦之中,這需要父母雙方配合盡量減少對孩子的傷害。
(1)把離婚的事實真誠而簡潔地告訴孩子,告訴他父母永遠愛他。確保孩子理解離婚只是大人之間的事,他并不是你們離婚的原因。
(2)不要讓孩子加入離婚的戰爭。孩子是無辜的,不應該成為離婚戰爭中的一員。不要當著孩子的面說對方壞話,否定性的評價將使孩子陷入認知困難或情感上的痛苦,也不要逼迫孩子出具虛假的撫養意見。
(3)爭取孩子親近人的理解和支持。父母要把離婚的情況如實地告訴孩子的爺爺奶奶、姥姥姥爺,希望他們能用以前的方式繼續愛孩子,也可以告訴孩子的老師,請他們幫助觀察孩子情緒的變化。
(4)保持孩子正常的生活節奏。不要打亂孩子日常的作息規律、上學節奏,盡量不要改變孩子的住處、更換學校等,離婚后不要剝奪對方的探視權,讓對方可以有和孩子相處的空間和時間。
(5)鼓勵孩子表達自己的感受。和父母一方離別會讓孩子焦慮,出現心理壓力,這時要幫助孩子把情緒表達出來,和親近的人溝通交流,不要埋在心里,發展成為心理疾病。
法律規定
《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輪流撫養
禹翰解讀
1.輪流撫養的優點突出。離婚案件中常常出現當事人爭養子女的現象,尤其是獨生子女,這種現象更加突出。按傳統的撫養方式,離婚后子女只能歸一方直接撫養,這已明顯不能滿足一些當事人及子女的需要。因此一種新的撫養方式——協議輪流撫養子女開始為人們所接受。輪流撫養既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長,使子女得到相對完整的父愛和母愛,最大限度地減少因父母離婚對子女的傷害;又可以保護離婚雙方當事人的撫養子女權,減少因爭養子女引發的矛盾。
2.輪流撫養的缺點明顯。一是這種方式要求以父母之間高度的合作和協調意愿為前提,但由于離婚后夫妻關系已經不復存在,合作程度低;二是如果居住地點持續頻繁變化,對孩子可能形成一種負擔;三是如果夫妻雙方長期對立或者父母再婚,子女會無所適從,往往會混淆孩子的生活觀;四是個別父母以此為手段逃避支付撫養費,變相減少了對子女的經濟供養責任。
3.輪流撫養,只能由雙方協商確定。這是區別于一方直接撫養的重要標志。一方直接撫養既可以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也可以由法院判決決定;而輪流撫養方式,目前僅允許雙方約定。這主要是因為輪流撫養的適用,較一方直接撫養要復雜得多,需要雙方當事人相互協調、配合。雙方自愿達成協議,有利于對協議的執行,更有利于避免對子女合法權益的損害。
4.哺乳期的嬰兒不宜輪流撫養。嬰兒需母親乳哺撫育,而且母親一般對嬰兒能夠悉心照料,哺乳期內的子女由母親撫養對子女發育成長更為有利。因此,一般對哺乳期內的子女撫養,應嚴格按法律的特別規定執行,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不宜采用輪流撫養方式。對于已過哺乳期的嬰兒撫養,雙方可以協商,但從嬰幼兒心理、生活特點考慮,母親應更多地撫養。
5.輪流撫養協議可以變更。離婚雙方當事人在執行輪流撫養子女協議過程中,如果雙方或一方認為需要變更輪流撫養協議的,可以自行協商,重新達成協議,變更原協議的某些內容,或達成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協議;也可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原協議。但是,如果原協議是以法院調解書的形式確定的,在該協議未變更、未被撤銷前,雙方仍應嚴格遵守協議的內容。若因出現法定事由需要變更或撤銷協議的,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如果一方反悔,不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確實影響了子女合法權益的實現,對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6.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婚姻法》
第三十六條第三款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子女撫養權的變更
禹翰解讀
1.變更撫養權需要另行起訴。離婚后,一方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的糾正,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當時不存在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所以,應當作為新的案件另行向法院起訴。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孩子已年滿18周歲,無需任何人的監護與撫養,此時也就不再存在撫養權變更的問題。
2.變更撫養權的證據收集。法院裁判是否變更撫養關系首要考慮的是子女的權益,即由誰直接撫養對孩子的成長更為有利。審理時法院會結合男女雙方的具體情況,確認是否具備變更撫養關系的法定事由,并從雙方的品德性情、教育和健康狀況、家庭及親友環境、撫養能力和條件等各方面做出綜合判斷。對于年滿10周歲的子女,還會征求子女本人的意愿。所以應當準備的證據主要包括:個人基本條件的證據,如工作性質、工作收入、教育程度、生活習慣、有良好的思想品質等;身體狀況;孩子生活環境;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等。
3.子女撫養權變更協議可以進行公證。相較于到法院起訴需要走煩瑣的法律程序,變更撫養權最快的方法無疑是雙方協議變更。為了增強協議的效力,雙方可以到公證處辦理《子女撫養權變更協議》的公證,不過,如果孩子已滿10周歲,還需征得孩子同意,需要提供孩子同意的相關證明材料。公證后的協議還有一個用處,那就是辦理孩子戶籍遷移手續,戶籍管理部門在辦理戶口遷移時對提交的材料審查十分嚴格,一般會要求提供經過公證的《子女撫養權變更協議》,未經公證的,可能不予認可。
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5.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
另行起訴。
16.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17.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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