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離婚后會選擇進入下一段婚姻或者復婚,可是離婚后再婚辦理結婚手續的時候需要提供離婚證嗎?或許很多人對此都不太了解,但在結婚登記前又想要了解清楚。下面的文章內容就為大家帶來相關知識以及擴充知識,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1、如果是離婚后的雙方想要復婚就需要離婚證,通常,如果男女雙方原系夫妻關系,通過民政局離婚登記后現想復婚(再婚)的,則到婚姻登記機關履行結婚(復婚)登記時,婚姻登記機關會收回雙方的離婚證再發給結婚證。

2、通過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解除婚姻關系的,民政局會發給雙方《離婚證》;如果是通過法院起訴離婚(訴訟離婚)的,則雙方是沒有《離婚證》的,只有法院的相關離婚判決書或者離婚調解書作為離婚憑證。

3、如果不是離婚后的雙方復婚,而是離婚的一方和其他人結婚,沒有任何規定當事人在離婚后,辦理再婚登記的時候,必須攜帶離婚證。

但是,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綜上可以看出,當事人在辦理結婚登記的時候必須出示其無配偶的證明材料。

知識擴充:

再婚是合法結婚,所以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根據國家有關職工婚喪假的規定精神,再婚者與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單位對再婚職工應當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同初婚職工一樣的婚假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根據《婚姻法》規定,只有在同時符合女年滿23周歲、男年滿25周歲和“雙方均為初婚”這兩個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認定為 “晚婚”。因此,即使再婚年齡達到晚婚的標準,也不屬于晚婚情形,是不能享受晚婚待遇的。當然,結婚雙方中有一方是初婚,一方是再婚的,只要初婚一方符合晚婚情形,就能依法享受晚婚待遇。

由上文的知識內容我們可以了解到,復婚與再婚辦理登記手續的時候是否需要離婚證等相關知識,也了解到了關于再婚婚假的相關內容和規定,我國的有關這方面的法律作出了詳細的規定,使得人們在面臨相關問題的時候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