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家庭暴力離婚:

1、起草暴力離婚起訴狀;

2、準備訴訟暴力離婚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等待法院將決定是否受理該暴力離婚訴訟;

5、法院受理該暴力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的時間之內會通知對方發送起訴狀的一個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的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的人士代理訴訟;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根據情況決定是否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