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孔爺爺與陳奶奶是結婚多年的老夫妻,育有一子一女,兒子孔一,女兒孔二。孔爺爺去世后,由于兒子孔一不孝順,陳奶奶一直與女兒孔二在一起生活,平時日常照顧也都是由孔二負責。陳奶奶擔心日后自己去世后,兒女因為老房子繼承起爭端,于是按照當年老伴將房子訂立給她時那樣,也訂立了遺囑,讓女兒日后繼承老房子。

陳奶奶去世后,孔家兄妹二人因為房子繼承問題起了爭執,兒子主張自己占百分之四十,給妹妹百分之六十。女兒主張按照老人生前的訂立的遺囑執行,但兒子一直主張遺囑是妹妹偽造的,算不得數。

帶著這樣的疑問,孔女士希望律師可以幫助到她。但律師在現有的證據下卻做出了不樂觀的判斷。因為陳奶奶訂立遺囑時,由于老人家是文盲,是讓孔二書寫了一份遺囑,老人家在上面只是按了手印,并沒有其他證據能證明是老人訂立的,在這樣的證據條件下,律師建議孔女士最好是和她哥哥調解,上庭的話勝訴的可能性不大。

法律分析:

代書遺囑的有效形式

1. 代書遺囑須由被繼承人親自口陳述遺囑內容,并由其中的一個見證人代為書寫。

2. 代書遺囑須有兩人以上在場見證,見證人中的一人可為代書人。

3. 遺囑見證人須在場親自見證代書遺囑的全部過程。

4. 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都需要在遺囑上簽名;代書遺囑上必須注明年、月、日。

結合本案,陳奶奶訂立的這份遺囑,出現了多處缺陷。首先老人的代書人是繼承人孔二,孔二作為繼承中的受益方,自己為自己書寫,這本身就是很容易被詬病。其次訂立時只有繼承人和訂立人,沒有中立的第三方見證。再次在家中訂立,老人和女兒一起居住,在家里訂立遺囑很難舉證老人沒有受到脅迫,進而影響到訂立人的真實意愿。最后老人只有在遺囑上的手印,沒有其他手印保留下來,沒有對比很難證明是老人自己的手印。

小貼士:

建議老人決定由和自己居住在一起的子女繼承財產的,最好不要在家中訂立,應到中立的第三方機構,我們平時總是說要見證人和代書人不要有利害關系。同時在環境上也應盡量避免被人詬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