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收養應當遵循什么原則(民法典關于收養的內容)
我國《收養法》第二條規定:收養應當有利于被收養的未成年的撫養、成長,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則。這里規定了我國收養法的兩個基本原則。(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原則
實行收養制度主要是為了養子女的利益,它可以使無依無靠的孤兒,或因某些原因無法隨父母生活的兒童,在養父母的撫養教育下,享受家庭的溫暖,得以健康成長。
(二)平等自愿的原則
收養是確立養父母子女關系的一種法律行為,為了保證這種擬制血親關系的穩定,就要求它必須建立在雙方平等自愿的基礎上。
收養關系一經成立,養子女與養父母間的關系與親生父母子女間的關系基本相同,但收養關系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解除,而親生父母子女間的血親關系則一般不能人為解除。
收養,是領養他人子女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為,使原來沒有父母子女關系的人們之間產生法律擬制的父母子女關系,收養人為養父和養母,被收養人為養子或養女。收養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和程序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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