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軍人離婚財產如何分割?軍人離婚案件財產歸屬問題怎么解決?關于軍人離婚的新婚姻法財產分割規定又是怎樣的?人民法院審理軍人離婚案件,既要把握婚姻法的原則,又要嚴守保護軍婚的立法本意。《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6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

網友咨詢:

我愛人是武警,我非軍人,想離婚,怎么辦?

貴州磐桓律師事務所陳開云律師解答:

1、與現役軍人離婚的條件是——必須經軍人同意后才能離。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也就是說要和軍人離婚,必須通過軍人本人的同意,如果軍人不同意就不可以隨便與軍人離婚,除非軍人有重大過錯。這體現了我國對于軍人這一特殊群體的保護。

2、【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婚前財產各自歸各自,婚后夫妻共有財產原則均分。

如果對方有導致離婚的法定過錯(一方惡意轉移財產)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時可以要求過錯方少分,并可以主張損害賠償。

3、【離婚與子女】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給付,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中共黨員,退伍軍人,具有5年軍旅生涯和5年從商經歷。2010年開始律師執業以來,代理各類案件數百起,擔任法律顧問十余家。致力于應用法商思維提供合同管理、企業法律風險顧問,投融資風險管理等特色服務。

陳開云律師補充: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對此規定作出司法解釋,指出軍婚離婚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雙方都是軍人的離婚案件或者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應先經當事人所在部隊政治機關審查、調解,無效時再由部隊政治機關提出處理意見,然后由人民法院審理判決。

二、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須經軍人同意;如軍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礎和婚后感情較好,非軍人一方又無重要、正當理由的,應對非軍人一方進行說服,教育其珍惜與軍人的婚姻關系,調解或判決不準離婚;

三、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或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婚姻已不能繼續維持的,經調解和好無效,應當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向軍人做好思想工作,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作出了細化規定:

1、軍人一方重婚或與他人婚外同居的。

2、軍人一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軍人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與一般的缺點、錯誤迥然不同,如果沾染上賭博、吸毒等惡習又屢教不改的,則是對所在家庭之大不幸。

4、軍人一方有其它重大過錯的。

由以上內容可以看出,婚姻非軍人一方要想離婚,除非軍人一方同意,否則很難協議離婚,如起訴到人民法院,非軍人一方要提供軍人有重大過錯的證據,否則將面臨敗訴的風險。

軍人離婚財產中哪些歸屬軍人個人財產?

陳開云律師解析: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都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共同共有處理權,因此,人民法院如認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為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時,必須符合法律規定,軍人離婚案件中判斷某一項財產是否為軍人一方個人財產的標準是該財產是否具有嚴格的專屬于軍人特定身份的性質。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應確定為軍人個人所有。

(2)對一次性發放給軍人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的分割問題,既考慮軍人的服役年限,又考慮雙方結婚的年限,公平合理地處理,即將發給軍人的上述費用按年份平均分成若干等份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對應的款項,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余的部分為軍人個人財產。具體的劃分方法是:用人均壽命七十歲減去軍人入伍時的實際年齡,算出軍人自參軍至七十歲的期間,把國家發給的一次性費用除以前面計算的期間,平均分為若干份,每一份所對應的份額即為軍人自入伍后每年所應當得到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