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申請辦理繼承權公證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 l、繼承人的身份證明:身份證、戶口簿;

▲ 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死亡證明由公安機關或縣級以上人民醫院出具)、身份證明(身份證、戶口本或者戶口注銷證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定或判決;

▲ 3、被繼承人的財產憑證,如房產證、商品房買賣合同、股票證或債券憑證、銀行存款單等;

▲ 4、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根據其檔案記載,出具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情況證明;如果被繼承人生前無工作單位,可由屬民委員會、社區、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墓碑照片也是證明被繼承人親屬關系的一種輔助證明材料);

▲ 5、繼承人中有死亡的,應同時按與被繼承人的相同要求提供該繼承人的死亡證明,親屬關系證明,單位檔案材料;

▲ 6、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提供經公證的放棄繼承聲明書(也可到公證處當場發表聲明),放棄繼承的當事人必須親自辦理,不能代理;

▲ 7、承辦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

★在繼承權公證中還存在兩種較為復雜的繼承情形:

● 1、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死亡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代位繼承人應當提供被繼承人死亡子女的親屬關系證明,由被繼承人死亡子女生前所在單位根據其檔案記載,出具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情況證明;如果被繼承人死亡子女生前無工作單位的,可由居民委員會、社區、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

● 2、轉繼承 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在繼承活動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繼承的制度。

轉繼承人應當提供被轉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由被轉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根據其檔案記載,出具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情況證明;如果被轉繼承人生前無工作單位的,可由居民委員會、社區、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

Ps:申請人申請辦理繼承權公證一定要提前電話咨詢哦。

上班時間: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