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女方經濟補償標準模版(離婚女方經濟補償標準是什么)
山東法院民法典適用典型案例13
離婚糾紛中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的適用——牛某某訴李某離婚糾紛案
裁判要旨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比另一方在家務方面付出較多義務,在離婚時可請求另一方給予相應補償。經濟補償的數額,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進行通盤考量,根據婚姻關系存續時間、權利一方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所負義務的程度及另一方的收益等情況進行妥當認定。
基本案情
牛某某向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起訴稱 :1、請求依法判令原告牛某某與被告李某離婚;2、請求依法判令婚生子牛小某由原告撫養;3、請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4、案件受理費依法分擔。事實與理由:原、被告于2023年相識,于2023年2月8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23年5月22日,雙方生育一子牛小某。因雙方婚前缺乏了解,雙方性格不合,婚后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而爭吵。后來,雙方矛盾不斷加劇,目前雙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已無和好的可能性。請求依法判令原告與被告離婚。
李某辯稱:1、李某同意離婚;2、婚生子牛小某歸李某撫養,牛某某支付孩子撫養費3000元/月;3、請求判令李某現住的東營市東營區東四路16號房產及附屬車位歸李某一人所有;4、確認牛某某和牛某東于2023年1月16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恢復牛某某在東營美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權4960萬元(占比99.2%)并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牛某某存在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依照法律規定,在分割財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5、請求確認2023年3月牛某某將位于東營區運河路東營區運河路423號的房產轉移到其父親牛某東名下行為無效并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牛某某存在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依照法律規定,在分割財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該房屋裝修增值部分50萬元依法分割;6、請求牛某某給李某因撫育孩子經濟補償50萬元;7、其他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23年2月8日,原、被告在東營市東營區民政局登記結婚。雙方于2023年5月22日生育一子,取名牛小某。2023年4月9日,牛某某起訴李某離婚,后于2023年7月8日撤訴;2023年4月27日,牛某某再次起訴李某離婚,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2日作出(2023)魯0591民初1647號民事判決書,不準牛某某與李某離婚。二人婚生子牛小某長期跟隨李某共同生活。李某提交門診病歷,診斷結果為雙側卵巢PCO。牛某某曾陳述月收入10000元。
2023年12月13日,牛某某與東營大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山東省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現售)》,載明牛某某購買位于東營市東營區運河路423號的大海·鑫莊國際別墅一套,建筑面積348.6平方米,總價2830000元,并辦理網簽備案。牛某某主張該房產系東營市美城裝飾有限公司以在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工程款通過以房抵債方式取得,最初網簽備案在牛某某名下,牛某某應當向東營市美城裝飾有限公司支付與抵債金額價值相等的款項,后因李某不配合辦理銀行按揭貸款等手續,牛某某未實際取得該房產,該房產最終登記到案外人牛某東、劉某某名下。李某主張為該房屋投入裝修款項50萬元。
東營市美城裝飾有限公司(甲方、債權人)與東營大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乙方、債務人)簽訂《以商品房抵債協議書》約定,乙方以自行開發的東營大海鑫莊國際小區商品房一套抵頂乙方于2023年11月14日簽訂的大海房地產鑫莊國際項目及大海麗苑項目工程款609.3萬元中的2050000元,以作為對甲方同等債務的償還。
原、被告認可的共同財產有:位于東營市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東四路16號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積183.73元,該房屋于2023年2月10日購買,購買價格889608元,同時購買房屋附屬車位2個,現房屋登記在原、被告名下。庭審中雙方協商該房屋及車位現價值為100萬元,房屋現尚有60萬元抵押貸款未還,原告牛某某不主張分割該房屋內家具家電,同意由其個人負責償還剩余貸款。雙方無婚前個人財產,主張無其他共同債務。
裁判結果
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2日作出(2023)魯0591民初60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準予原告牛某某與被告李某離婚;二、婚生子牛小某由被告李某撫養,原告牛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每月支付婚生子牛小某撫養費2500元至其獨立生活為止,原告牛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每月可探望婚生子牛小某兩次,被告李某對此負有協助義務;三、位于東營市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東四路16號的房屋一套及房屋附屬車位使用權歸被告李某所有,被告李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牛某某補償款45萬元;四、原告牛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被告李某經濟補償10萬元。上述三、四項應付款項折抵后,被告李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牛某某補償款35萬元。判決后,雙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內上訴。
案例解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基于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本條是關于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的規定。離婚經濟補償,指夫妻一方因在家務等方面付出較多義務,在離婚時可請求另一方給予相應補償的權利。本條在《婚姻法》第40條的基礎上進行了修改,取消了離婚經濟補償只在約定財產制下適用的規定,將經濟補償范圍擴大到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同樣適用。增加了補償的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的規定,以當事人自行協商決定為先,貫徹私人事務領域的意思自治原則。離婚經濟補償的適用需符合如下條件:(一)不區分夫妻財產所有制類型一律適用;(二)經濟補償請求以負擔了較多家庭義務為前提;(三)經濟補償需一方主動提出,法院不得主動適用,但法院可以向當事人釋明其經濟補償請求權,是否行使由當事人自行決定;(四)經濟補償請求須在離婚時提出。民法典關于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的相關條款肯定了家務勞動、家庭義務付出的價值,普遍救濟了家庭主婦和家庭主夫,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立法初衷得以真正實現,有助于實現真正的公平正義。
婚姻的存續應當以夫妻感情為基礎,離婚亦系雙方自由、自愿的選擇。本案中,原、被告于2023年結婚,本案系原告第三次起訴離婚,且雙方分居已滿三年,現原被告均同意離婚,足以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故對于牛某某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關于雙方婚生子的實際情況,雙方的陳述,確定孩子由被告李某撫養,原告牛某某給付撫養費并享有探視權;雙方共同財產情況予以分割,關于雙方主張的共同債務及涉及到股權轉讓等事項,涉及到案外人利益,本案不宜處理,雙方可另行解決。
對于李某要求給予經濟補償款的主張,因其在撫育子女方面負擔了較多的義務,家中的家務及孩子的教育撫養主要由其承擔, 故李某的該項主張理由正當,符合民法典相關立法精神,法院予以支持。對于補償的數額,法院綜合考慮雙方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長短、婚生子的年齡、牛某某的收入情況及家庭從中受益等因素,酌情進行了認定。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官簡介
劉君東,山東省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二級法官。先后被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榮記三等功一次,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榮記二等功一次,獲得“全省法院工作先進個人”榮譽稱號。
一審獨任審判員:劉君東 法官助理:宋奕葳 書記員:蘇 丹
編寫人: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宋奕葳
審定人: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蘆 強,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李懷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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