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的進步,人們的思維觀念也隨著日新月異的社會變化而變化。婚姻,一個人類永久流傳的話題,也開始隨著人們的觀念正在發生改變。

當愛情、夫妻感情走到了盡頭,不再是死死抓住不放,而是彼此放對方一條生路,離婚就成了今天婚姻生活的又一大主題。

在婚姻存續期間什么都好辦,一旦走到了盡頭,彼此為了各自的利益,很多時候會置夫妻感情而不顧,大動干戈,甚至是想法設法把所有財產盡歸自己。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就成了離婚的焦點,共同財產往往存在很多不確定、不好界定的因素。

其實,現在的新民法典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和界定都有明確的規定,我們就來了解一下究竟是怎么規定的呢?

首先要明白的是,什么是共同財產?新民法典對夫妻共同財產又是怎么界定的呢?

根據新民法典1062條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1063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共同財產是共同創造的

婚姻存續期間是共有的,那么一旦離婚時又該怎么處理呢?

根據新民法典規定:

民法典1087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依法予以保護。

這是民法典的規定,但是具體情況還得具體來判斷。

新民法典1088條規定:

夫妻一方因撫養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這一點可以由當事人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新民法典1090條又規定: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的幫助。具體辦法由當事人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但是,在分割共同財產的前提是需要清償共同債務的條件下才能進行。

新民法典108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當然,在離婚時還要注意夫妻雙方有沒有過錯的,新民法典1091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婚姻走到了人生十字路口,該怎么選擇呢?

在現實中這一點很重要,夫妻雙方中有過錯情節特別嚴重的一方,另一方有權要求對方完全放棄所有財產,或者是少分財產,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一般都會主張的。

還有一點就是:隱藏、變賣、損毀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行為的。

新民法典1092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損毀、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是不分。

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以上內容均來自新民法典,但愿對需要的朋友能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