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夫妻一方借錢導致配偶莫名背債的情況,在司法實踐當中時有發生,可以說是人在家中坐,“債”從天上來,明明自己沒有借過錢,卻被當成了被告起訴,其實這源自于一個法律規定——夫妻共同債務。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就算是夫妻一方個人的借貸行為,往往也會與家庭產生關聯,但是配偶需要承擔債務需要滿足下面這三種情況。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1、共同簽署借條或事后對債務進行追認

不論是共同簽署借條還是事后對債務進行追認,其核心在于,夫妻雙方對于借貸事實的了解以及一致的意思表示。

事后對債務進行追認的情況有多種情況,例如:配偶曾償還部分債務、將借款打入配偶銀行賬戶等情況。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2、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雖然是夫妻一方個人的借貸行為,但夫妻一方在日常家庭事務范圍內,與第三方所實施的一定民事法律行為,應視為依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另一方也應承擔因此而產生的法律后果。

對于日常生活需要的判斷標準,主要有三大標準:

首先,八大類范圍。可參考國家統計局列舉的城鎮居民家庭消費八大種類,即食品煙酒、衣著、居住、生活用品及服務、交通通信、教育文化娛樂、醫療保健、其他用品及服務等。

其次,相當性標準。家庭日常生活范圍應與家庭生活狀態等大體相當。同時根據夫妻雙方的身份、職業、資產、收入等共同生活的狀態和當地一般社會生活習慣予以認定。

再次,必要性標準。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家庭日常的必要消費,即剛需而非奢侈消費,如飲食服裝、日用所需、老人贍養、子女教育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3、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債務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家庭生活消費更加多元化,夫妻共同的生活支出已經不僅局限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這些支出系夫妻雙方共同消費支配,或者用于形成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財產產生的支出,性質上均屬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圍。

例如:夫妻一方用于共同出游所欠債務、夫妻一方用于公司經營所欠債務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