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如何取證作離婚證據(家暴如何取證非要打的很重嗎)
233件涉家暴離婚案,僅21件被認定存在家暴
據披露,2023年3月《反家庭暴力法》實施至今,順義法院共審理233件涉家庭暴力離婚糾紛案件,其中,最終被法院認定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為21件,認定率為9.29%。為何家暴認定率低?據順義法院牛欄山法庭庭長胡泊介紹,家庭暴力的概念在法律認定與大眾理解之間的偏差,是導致當前許多家庭暴力類案件“隱形”的根本原因。受害者舉證難、有效證據缺失等原因,導致家庭暴力認定難,采信率極低。
其中,舉證難是家庭暴力情節難以被法律認定的主要障礙。“受各種觀念影響,受害人被家暴后不向居委會、村委會等組織反映、求助,不對親朋好友訴說,不報警,對傷情沒有及時拍照留存,也不及時就醫。”在實務中,胡泊法官看到,很多當事人缺乏保留證據的意識,這就導致,當事人在訴訟中因未能提供相關證據或者舉證不充分而承擔不利法律后果。
另一方面,家庭暴力具有隱蔽性、私密性和激情性的特點。其發生在私密場所,發生于一瞬間,這大大增加了受害者取證的難度。同時,家庭暴力證據認定需要有效認定存在連續性的傷害行為,并將間接證據形成證據鏈才能被法院認可,審查標準比較嚴格。
胡泊法官還提到,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但在實踐中,公安機關對此類案件處置多以調解為主,缺少存在家庭暴力行為的認定和記載,使用告誡書率低,這也讓受害者再次陷入有效證據缺失的舉證困境。
因此,法官提醒家暴受害者,在遭遇家暴時,應及時求助報警、保存證據。
調解率僅占7.73%,涉家暴案件判決適用率高
涉家暴離婚糾紛案件,還呈現出調解難的特點。2023年3月至今,順義法院受理的此類案件中,以調解方式結案的案件數僅有18件,調解率僅有7.73%,其中2023年全年無一起案件調解成功;而以判決方式結案的案件數為191件,判決適用率高達81.97%。
“在庭審中,施暴者往往矢口否認施暴的事實,雙方難以達成調解意向,多以判決方式結案。”胡泊分析認為,此類案件中,一旦受害者選擇將施暴者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時,則意味著傷害已經突破了受害者的忍受限度,雙方矛盾難以調和。
據法官介紹,一旦在離婚糾紛案中,家庭暴力被認定存在,法院會判決準予離婚。此外,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傾向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再者,因為家庭暴力在導致離婚的過錯中占有相當比例,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法院也會照顧無過錯方。值得一提的是,據《民法典》1091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屬于導致離婚的重大過錯,無過錯方還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訴訟中允許家暴受害人保護性缺席
為保護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探索涉家暴離婚案件的審判路徑,順義法院設家事審判法官,對涉家庭暴力離婚案件進行專業化審判。據了解,家事審判法官均為碩士研究生畢業。與此同時,在組成合議庭選用人民陪審員時,法院選用男、女陪審員各一名,均有豐富的基層工作和婦女工作經驗。
為了保護受家暴的當事人,順義法院將在案件審理中獲取的有關家暴方的信息,如電話、住址等嚴格保密;此外,訴訟過程中,法院也允許受害人保護性缺席。
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離婚一方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這也為受害人保護性缺席審理提供了法律依據。“如果受害人有證據證明對方存在家庭暴力,且自身處于極度恐懼之中,正常的開庭審理可能導致受害人重新受制于加害人的,或可能使受害人的人身安全處于危險之中的,經受害人申請,法院可單獨聽取受害人口頭陳述意見,并要求提交書面意見。案件開庭時,其代理人可以代為出庭,而不必要求受害人必須出庭。”胡泊法官介紹。
此外,針對此類糾紛取證難的現象,胡泊法官認為:“應適度地擴大法院依職權調取證據的范圍,對受害人沒有證據且施暴人矢口否認的案件,將未成年子女的證言和不愿意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納入到依職權調取證據的范疇。”與此同時,家事審判法官也深入熟悉當事人的生活環境,全面調取證據,深入地掌握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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