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同性婚姻問題,一直以來都是民法界的熱點問題。一方面,一些國家已經承認同性婚姻的合法性,并且在近年來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越來越多。另一方面,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在文化宗教上存在相同的背景,并不具備廣泛代表性。婚姻家庭領域一直以來需要以本國的文化傳統為重要依據。故對于同性婚姻,民法典并未予以承認。

一、同性婚姻登入之訴,不會得到法律支持

在我國,同性人群眾多,從這一點來說對于同性關系的法律定位,還是具備較大的社會影響的。目前我國法定的婚姻模式,還是一夫一妻。因此,同性婚姻并不符合法律對于婚姻的要求,不能進行婚姻登記,不能受到法律承認。

在民法典實施之前,也有同性伴侶為進行婚姻登記而提起訴訟的案件。但結果都是原告一方敗訴。在相關法律的制定時,并非未對同性婚姻的法律定位進行考慮。由于同性婚姻與我國傳統婚姻觀存在較大沖突,需要綜合考慮我國社會現狀,以及其他國家同性婚姻制度的施行情況,再通過縝密調研,在合適時機出臺相關規定予以調整。

二、同性同居生活期間產生的財產糾紛、監護糾紛,法院可以受理。

監護糾紛屬于特別情況。一般情況下,我國同性伴侶不會產生相應的子女監護糾紛。可是由于國際交往的進一步發展,部分外國同性家庭,他們受到所屬國法律的承認,并在同性婚姻存續期間收養子女。若進行離婚訴訟,會產生子女監護糾紛。此類糾紛應予以受理。對于同性同居期間的財產糾紛,法院受理并無法律上的障礙。但不能適用夫妻共同財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