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財產

一般而言,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內取得的經濟性利益一般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目前在法律規范體系中,采用了正反兩個方面來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即明確夫妻共同財產是什么,和夫妻共同財產不包含什么,什么是夫妻婚前的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意定優先,無論是婚前的財產協議還是婚后或者是離婚時的離婚協議都可以對夫妻財產進行劃分,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未約定的以法律規定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是指工資性收入,即廣義上的工資,包括各種形式的補貼,獎金福利,甚至還包括了年薪,股份期權。通俗來說,老公老婆在婚姻存續期間內賺的每一份錢都有自己老公老婆的一半。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是指股票,股權以及債券等等。由于這些收益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交叉了民法典和公司法,證券法等等不同領域的內容。所以現在人民法院主張了這些分割方案:

(1)直接分割法,由股票持票方按市場價格折現一半價格給到另一方。

2)在公司章程允許或者全體股東都同意的情況下,持有股權的一方直接轉讓一半股份給另外一方。

3.知識產權的經濟性收益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稿費,轉讓費等。但是知識產權本身并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如果明確指定了夫妻一方的話,那么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5.其他情況:不能證明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還有在婚前已經發生財產,但是實際財產取得在婚后的,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中房產在不同的情況下得分割形式

1.新婚姻法,一方贈與另一方房產,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此時,如果一方贈與另一方房產,哪怕是很多年,只要是房產未過戶的,贈與一方也可以撤銷贈與,離婚時房產還是屬于贈與一方,不予分割。

2.新婚姻法,一方父母出資購房,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這種情況下,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的,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另一方沒有任何關系,離婚時作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3.新婚姻法,雙方父母出資購房,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后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不管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離婚時按照出資份額按份分割。

4.新婚姻法,一方婚前購買房屋,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此時,對于婚前購買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還貸的,房子也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財產不予分割。

5.新婚姻法,以父母名義買房,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處理。

這種情況下,雙方用共同財產以父母名義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產權屬于父母,離婚時不屬于夫妻財產,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資情況,算作債權要求償還出資額。

(六)新婚姻法,以按揭貸款的方式買的房屋,房產如何分割?

以按揭貸款方式買的房屋所有權歸屬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是以共同收入來償還銀行貸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認定該套房屋的現有價值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對于房屋產權的分隔,在實踐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

根據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也只規定了:“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钡珣敺謨煞N情況區別對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這個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二是在婚后,償還房屋的按揭貸款是由雙方共同支付的,應當歸屬于雙方共同財產,按按揭的數額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