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企業法人破產清算期間,企業法人資格仍然存在,企業仍是民事主體,具有民事(行政)訴訟主體地位。企業處于清算或者破產階段時,成立清算組或確定了管理人的,由清算組或管理人代表參加訴訟,沒有清算組或管理人的仍由法定代表人參加訴訟。

【案情簡介】

2023年5月28日,被告蘇州市姑蘇區民政和衛生健康局對原告蘇州常春藤醫療美容有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予以罰款3000元及吊銷《醫療機構執行許可證》的行政處罰。2023年9月29日,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申請人高某對被申請人蘇州常春藤醫療美容有限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同日,該院還作出(2023)蘇0508破20號決定書,指定江蘇百年東吳律師事務所擔任蘇州常春藤醫療美容有限公司管理人2023年11月17日,原告蘇州常春藤醫療美容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賴某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遂以原告的名義向本院提起了行政訴訟,但其提交的訴狀僅有賴某的簽字,未蓋有原告的公章。當日,賴某向法院出具了一份書面說明,載明:“我是蘇州常春藤醫療美容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公司公章一直由另一大股東、實際控制人楊某保管,現因蘇州市姑蘇區民政和衛生健康局的行政處罰決定導致我與楊燕宇正在鬧民事糾紛,楊某不肯提供公章,現我以法人代表身份履行公司意志提出行政訴訟,特此說明,望予以采納”。

審理過程中,法院向蘇州常春藤醫療美容有限公司管理人核實本案相關情況,管理人向法院反映稱,其對法定代表人賴某以蘇州常春藤醫療美容有限公司名義提起本案行政訴訟,既不知情也不認可,如要起訴亦是由其代表公司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七)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本案中,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已指定江蘇百年東吳律師事務所為原告管理人。因原告尚未注銷企業登記,其訴訟主體資格仍然存在,但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應由管理人江蘇百年東吳律師事務所代表原告行使訴訟權利。根據在案證據材料,原告并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本案是由管理人江蘇百年東吳律師事務所代表其提起行政訴訟,且管理人對法定代表人賴某以蘇州常春藤醫療美容有限公司名義提起本案行政訴訟既不知情亦不認可。故原告提起本案訴訟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分析探討】

一、企業處于破產清算期間,由誰作為民事(行政)訴訟主體?企業處于吊銷、清算、破產時,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企業的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處于清算、破產階段狀態時,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一般都停止了。有的企業可能被清算組、破產管理人等接管,有的可能人去樓空、處于無人管理的狀態。這種狀態下,如果企業陷于訴訟中,由誰作為民事訴訟主體呢?這時企業法人資格仍然存在,企業仍是民事主體,具有民事(行政)訴訟主體地位。《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64條規定,企業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銷前,以該企業法人為當事人。《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0條規定,公司依法清算結束并辦理完注銷登記前,有關公司的民事訴訟,應當以公司名義進行。

二、由誰代表企業參加訴訟活動?《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如果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但還沒有被外界的其他組織接管時,仍應由法定代表人代表訴訟,如有外界其他組織接管,如本案中的管理人某律所,由接管組織代表訴訟。企業處于清算或者破產階段時,成立清算組或確定了管理人的,由清算組或管理人代表參加訴訟,沒有清算組或管理人的仍由法定代表人參加訴訟。《企業破產法》第25條規定,管理人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0條規定,公司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負責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尚未成立清算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