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實施一周年。一年來,這部讓人一生有法可依的法律,如何影響著你我的生活?

今日,上游新聞記者通過《民法典》施行后的重慶多個首例案件,帶大家回顧《民法典》中那些與我們息息相關的法規,并通過以案釋法,看它如何在我們的生活中“落地生根”。

[關鍵詞]婚姻家庭

全職太太離婚 她獲得12萬“家務勞動補償”

2011年,楊某與胡某登記結婚。婚后,他們育有一兒一女。

婚后這些年來,楊某為了照顧家庭,辭去了工作,當起全職太太。胡某雖在外打工,可從未提供金錢補貼家用。一家人的生活,主要靠楊的娘家接濟,導致時常發生爭吵。

2023年,再也不想如此生活的楊某選擇起訴離婚,將胡某告上了北碚法院,并要求胡某給予經濟補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楊某在婚后全職撫養子女、照料老年人,承擔了較多的家庭義務,且無收入來源,請求應予以支持。

該案在法官調解下,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同意離婚,兩人分別撫養一個孩子,胡某向楊某支付經濟補償金12萬元。

《民法典》速遞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官說:

該案是重慶在離婚糾紛案中首次適用《民法典》中“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新規定,依法維護承擔較多家庭義務一方的合法權益。

家務勞動補償,是對家務貢獻者遺失利益的補償。《民法典》關于“家務勞動補償”的新規定中刪除了原《婚姻法》中“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這一家務勞動補償的前提條件,擴大了家務勞動補償的適用范圍,增加了家務勞動補償獲得支持的可能性。

根據《民法典》規定,無論夫妻之間采取何種財產制度,任何一方均可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在離婚時提出經濟補償的主張。

[關鍵詞]侵權糾紛

“好意同乘”出事故,司機減輕賠償責任

張某、李某均為重慶潼南區大佛街道衛星村同鄉。2023年8月29日,張某在場鎮趕集后步行回家,巧遇李某駕駛摩托車經過。

因兩人相識,李某便無償搭乘張某一同回村。沒想,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張某受傷。

事故發生后,雙方均撤離現場,未立即報警,之后交警出具了無法分清責任的事故證明。

張某卻因事故產生了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等人身損失合計約10萬元。在賠償事宜未談妥后,張某將李某和另一車主謝某告上了潼南法院,要求承擔共同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事故發生后,雙方未及時報警,就事故經過也各執一詞,事故責任難以查清,對張某的損害,李某、謝某應當平均承擔賠償責任。李某無償搭乘張某,車輛并非營運車輛,李某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依照《民法典》相關規定,應減輕李某的賠償責任。

2023年3月,該院依法判決謝某賠償5萬元,李某賠償3.5萬元。

《民法典》速遞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法官說:

該案是《民法典》施行后的重慶首例“好意同乘”案。“好意同乘”乃條款是民法典新增條款,民法典施行前并無對應的具體條款,再遇上符合好意同乘情形的時,判決中會酌情減輕侵權一方的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即為本案所適用的“好意同乘”裁判規則。它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明確規定為助人為樂的行為人減責,為公眾提供了行為指引。

[關鍵詞]合同糾紛

“格式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 保險公司輸了官司

2023年5月,唐某駕駛重型自卸貨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楊某的小型客車及現場部分其他物品受損,交警部門認定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次月,楊某將唐某及保險公司等訴至江津法院,索賠損失。

據悉,唐某駕駛的車輛所屬公司在某保險公司已投保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但保單中特別約定:“事故財產損失絕對免賠額為50.2萬元”。

庭審中,該保險公司主張按照該特別約定免賠。然而,唐某和公司對此條款均不予以認可。

法院審理認為,保單中“絕對免賠額50.2萬元”的特別規定系格式條款,涉及免除或減輕責任,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同時,該保險公司未提交足夠證據證明其已就該免責條款履行了提示或說明義務。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規定,認定保險公司提出的免責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

2023年1月,法院依法判決該保險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這也是《民法典》施行后,我市首例判令“格式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的案例。

《民法典》速遞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指出,如果格式條款的提供方未盡到提示或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的,對方即可主張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

法官說:

《民法典》施行以前,《合同法》相關條文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已有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撤銷該格式條款,也可以主張格式條款無效。當事人對其主張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而法院需對其效力進行綜合認定。

《民法典》施行后,對格式條款做出了新規定,也就是說有《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這種情形,法院無需繼續審理該條款的效力及解釋等問題,亦無需當事人承擔任何舉證責任。該規定會更加有利于合同相對方行使抗辯權,節省訴訟成本,更好地維護合同關系中弱勢方的權益。

[關鍵詞]見義勇為

見義勇為跳江救人溺亡 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2023年6月的一天夜里,江津小伙李林與吳嫻、程婷、梅平、吳波四人共進晚餐后,前往江津幾江長江大橋下的江邊碼頭玩耍。

其間,吳嫻、程婷因瑣事發生爭執,情緒激動的程婷一怒之下跳入江中。梅平、吳波二人見狀,迅速將其救回。

隨后,吳嫻也轉身向江里跳。李林見此情形,立即跳江施救。沒想,兩人都沒能上岸。吳嫻被江水沖到長航公安駐點船處,被在船上值班的人員救起。李林卻不知所蹤。

四人報警后,經數小時搜救,眾人找到李林時已經溺亡。痛失愛子的李林父母一紙訴狀將四人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損失。

2023年2月,法院審理認為,李林在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的前提下,下水救助吳嫻而不幸溺亡,屬見義勇為。本案雖然沒有侵權人,但吳嫻作為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并綜合考量原告受損情況、救助行為及所起到的作用等實際情況酌情確定為4萬元。(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民法典》速遞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法官說:

本案是《民法典》公布施行后,重慶首例適用“見義勇為損害救濟規則”宣判的案件。

《民法典》除規定了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補償外,還明確了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對見義勇為行為給予了更多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