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當法律關系與民間借貸法律關系適用的法律法規不同,相關的權利義務也不相同,具體表現為:1、典當法律關系承認典當綜合費用,民間借貸關系不承認綜合費用。典當綜合費用是指借款人借款時典當行提供的各種服務及管理的費用。這是因典當行的特殊性質而作出的特別規定,也是典當行主要的收入來源。《典當管理辦法》規定了動產質押的月典當綜合費用不超4.2%,不動產抵押的月典當綜合費用不超過2.7%,財產權利質押的月綜合費用不超過2.4%。只有典當法律關系成立時才有權收取典當綜合費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不能收取典當綜合費用。2、典當法律關系成立,除了可以主張典當綜合費用,利息以外,還可以向法院主張違約金和律師費。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下主張的所有費用不能超過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利率的4倍。所以,典當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需要注意典當關系成立的條件,確保自己的利益不受到損失。

典當合同關系成立需要具備3個條件,第一、出借的主體已經取得《典當經營許可證》。第二、出借人與借款人簽訂了當票。第三、已經辦理抵押或者質押相關手續。

一、出借的主體已經取得《典當經營許可證》

典當關系成立的前提條件是出借的主體已經取得《典當經營許可證》。這是典當法律關系與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最本質、最根本的區別。典當法律關系要求在開展業務前已經取得商務部或者金融局頒發的《典當經營許可證》。

二、出借人與借款人簽訂當票

當票是典當行與當戶之間的借貸契約,是典當行向當戶支付當金的付款憑證。當票也是典當行特有的,區別于民間借貸的表現形式。當票是由金融局印發的,只有具備典當資質才能申領。當票上記載了典當行和當戶之間借貸的相關信息,包括當物估價金額、典當金額、典當期限、綜合費用、利率、當戶須知等。對于當票上沒有約定的,典當行可以與當戶補充訂立書面合同作出約定。可以看出當票是典當法律關系的重要依據,當票在某種程度上說比合同更加重要。但是有典當行,在經營過程中不重視當票的重要性,在開展業務時忘記簽當票,會有被認定為民間借貸的風險。

三、已經辦理抵押或者質押登記相關手續

《典當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典當行不得發放信用貸款。第42條規定,典當行辦理不動產典當業務,應當到相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辦理動產質押業務,需要辦理質押交付手續。辦理財產權利質押手續需要到相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該規定也明確了典當法律關系與民間借貸關系的不同。典當法律關系成立必須有當物,并辦理抵押或質押手續。如果是信用借款,可能會被認定為民間借貸關系。

綜上所述,典當關系成立需要具備3個條件,1、典當行需要具備典當資質;2、典當行與當戶之間簽訂了《當票》;3、有實際的當物,并按照規定辦理抵押或質押手續。

舉報 評論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