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商標注冊申請(重慶商標名稱注冊查詢)
據了解,2023年11月,重慶市磁器口陳麻花食品有限公司(簡稱“陳麻花公司”)注了“陳麻花”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麻花,怪味豆,琥珀花生等。
隨后,在磁器口經營麻花的五家商戶先后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對“陳麻花”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隨后裁定“陳麻花”商標無效。
陳麻花公司不服裁定,于是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發起訴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陳麻花公司的訴訟請求。
陳麻花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撤銷了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裁定書。
五家商戶也不服判決,于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陳麻花公司申請注冊訴爭商標時,公眾已將“陳麻花”與重慶磁器口聯系起來,并有相當一部分公眾將其認讀為一種重慶小吃。
且有證據證明,在2001年以后,在重慶市磁器口地區有多家麻花經營者以包含“陳”和“麻花”的字號開展經營,直至該商標申請時,在重慶磁器口有多家麻花經營者在生產經營的麻花商品上突出使用“陳麻花”標志。
雖然證據不能證明公眾普遍認為“陳麻花”所具體指代的是哪一類麻花商品,“陳麻花”尚不足以構成麻花類商品的通用名稱,但基于上述相關公眾對“陳麻花”的認識和當地經營者對“陳麻花”標志的使用狀況等事實,證明本案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時,“陳麻花”已不能區別具體的麻花商品的生產、經營者,從而發揮商標應有的識別功能,故根據商標法規定,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此外,最高法還指出,“陳麻花”商標核定在麻花以外的“怪味豆、琥珀花生、黑麻片、糕點”等商品上使用,構成商標法中“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規定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
所以最高法認為,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的裁定及一審判決關于商標“陳麻花”構成一種麻花商品的通用名稱雖認定不當,但裁定宣告“陳麻花”商標無效以及一審判決駁回陳麻花公司的訴訟請求正確。
綜上,最高法判決:撤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審判決,并維持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的行政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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