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責任年齡和民事責任年齡是有區別的,前者由刑法規定,后者為民法規定。我國的刑事責任年齡分為三個階段:

一、完全無責任年齡。不滿12周歲的人對所有犯罪都不負刑事責任。司馬哥今年12周歲,身高1.8米,他生于10月1日,10月1日上午強奸鄰居13周歲的女孩小花又于凌晨3點將小花殺害,手段特別殘忍。按照刑法規定司馬哥不構成強奸罪,但構成故意殺人罪,因為在經過10月1日24點后司馬哥已滿12周歲,依法對故意殺人的犯罪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二、相對責任年齡,即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不是對所有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但對于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三、完全刑事責任年齡。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完全負刑事責任。

刑法規定,對于已滿12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已滿75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