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駁回起訴是什么意思(裁定駁回起訴的幾種情形)
演藝公司簽約網絡平臺主播進行直播活動,雙方之間存在合作關系還是勞動關系?化州法院是這樣認定的:
基本案情:
陳某系某演藝公司旗下藝人(網絡平臺主播)。2023年10月26日,陳某入職某演藝公司,雙方簽訂了《主播簽約合同》,約定陳某在某網絡平臺上進行直播活動,并遵守該公司對主播活動的相關要求及準則,陳某必須服從公司工作安排。陳某待遇由底薪2500元和提成構成,提成具體根據陳某工作業績進行確定。每天必須按時上播,經批準方可請假,無故曠工扣除300元工資,一個月內只允許四天帶薪請假,多請假一天多扣100元。半年后,陳某填寫該公司提供的《辭職申請書》,辭去藝人一職,該申請書載明“本人自簽署本辭職申請書日起自動終止與某演藝公司勞動關系”。陳某辭職后到其他平臺進行直播,演藝公司認為陳某違反合同約定要求陳某停播,雙方因此發生爭執。后演藝公司起訴至化州法院,要求陳某立即停止在其他平臺的直播并向演藝公司支付50萬元違約金。
化州法院經審查認為,首先,陳某接受演藝公司規章制度的管理,其從事的網絡直播也是該公司的主要業務組成部分;其次,演藝公司對陳某實行考核,每月定期發放相對固定的工資給陳某,因此,陳某與演藝公司之間存在明顯的人身隸屬性,雙方是勞動關系,演藝公司主張雙方是合作關系理由不成立,本案應適用勞動仲裁前置程序,遂裁定駁回演藝公司的起訴。演藝公司不服,向茂名中院提起上訴,茂名中院做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法官提醒:
勞動關系是雙方當事人通過合意由勞動者一方提供勞動、用人單位一方給付報酬所形成的具有經濟人身隸屬性的權利義務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作為訴訟的一個前置程序,不經仲裁,當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未經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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