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如下:

1.公定力:具體行政行為一旦作出,假定該行為合法;具體行政行為不因復議或訴訟而停止執行。

2.確定力:具體行政行為一旦作出,不得隨意更改:已確定的行政決定,公民無權自行變更;已確定的行政執法行為,非經法定程序行政機關不得隨意改變。

3.拘束力:具體行政行為生效后,必須按照已經確定的內容實施行為–相對人必須遵守和實際履行行政行為規定的義務。

4.執行力:國家強制當事人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所要求的義務。

【法律依據】

《行政復議法》第七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