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發布2023年度發生在我市的有關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8件典型案例,案例分別從市市場監管局、市公安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農業農村局等單位推薦的典型案例中篩選出來,包括商標、專利、地理標志產品等各類案例。披露這些案例及處罰結果,旨在震懾違法分子,警示廣大消費者,提高全社會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案例一:某旅游品商店銷售偽造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案

市市場監管局對開發區某旅游品商店進行檢查時發現其銷售產品包裝標注抗美援朝系列“紀念酒”。經查,當事人為開拓市場,吸引外地游客來丹東旅游時購買特色商品,在未取得“抗美援朝”地理標志認證的前提下,與江蘇某酒業有限公司合作,在其銷售產品的外包裝和包裝箱顯著位置印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圖案。該行為違反了《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1.沒收抗美援朝系列酒“紀念酒”92瓶;2.沒收違法所得5300元;3.罰款10250元。

案例二:某酒莊銷售假冒五糧液等注冊商標酒案

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檢查時發現丹東某酒莊店內銷售侵權假冒酒,包括五糧液、舍得酒、海之藍、劍南春、奔富、人頭馬VSOP、馬爹利藍帶等國產及進口酒。執法人員在當事人地下室內發現橡膠水及毛巾抹布,用于涂抹易拉罐啤酒的原生產日期,另有一套用于噴涂易拉罐啤酒生產日期的噴碼設備。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同時違反其他法律法規。對當事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罰款10萬元,其他違法行為另予行政處罰。

案例三:寬甸縣某文具配送中心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案

2023年3月,寬甸縣市場監管局接到投訴,反映寬甸縣某文具配送中心銷售侵犯其注冊商標“南孚”牌電池,執法人員檢查發現在其店內銷售及庫房內存放的南孚電池,經商標所有人認定為侵權商品并出具了《鑒定證明》。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寬甸縣市場監管局對其做出處罰:1.沒收侵權“南孚”牌電池29件;2.罰款4萬元。

案例四:鳳城市某增壓器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3年8月,鳳城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鳳城市某增壓器公司生產車間中發現了標有“Garrett”、“HOLSET”、“honeywell”的增壓器、增壓器機芯、增壓器渦殼、增壓器中間體、增壓器空包裝箱,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產品注冊商標品牌授權書、轉讓人與受讓人協議書以及使用許可合同書,且無法提供出侵權商品的合法來源和提供者。經查明,當事人于2023年冬開始無照從事增壓器組裝生產活動,直至2023年1月注冊了鳳城市某增壓器公司,并于2023年5月開始生產經營。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因該案件存在涉嫌犯罪的嫌疑,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調查審理中。

案例五:某甲訴某公司技術合同糾紛案

2023年9月8日,原告某甲(甲方)與被告某公司(乙方)簽訂《棋牌游戲開發合同》。合同約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麻將游戲測試版交付后,雙方一直就麻將胡牌不顯示、分數計算錯誤、游戲規則、托管等問題進行溝通和修改,直至2023年12月12日。后原告通知被告解除案涉棋牌游戲開發合同,雙方因就解除合同事宜未達成一致,故訴訟至法院。人民法院審理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第九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定金款等款項,并駁回被告(反訴原告)的反訴請求。

案例六:遼寧某農業公司銷售標簽不符合規定種子案

2023年5月,東港市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到遼寧某農業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金塔縣某農業開發有限公司 遼寧某農業公司 總經銷)外包裝標注的商標為“羽鵬”的新創八號甜瓜種子,經執法人員在中國種子大數據平臺官網查詢金塔縣某公司農作物生產經營許可證編號與“新創八號”甜瓜種子外包裝上的標簽標識不符。東港市農業農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條規定,對當事人處以4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未經授權非法復制銷售網絡視頻課件案

2023年6月,市公安局接到報警,稱丹東市有人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通過互聯網銷售北京某知名網校享有著作權的網絡課件等作品,數量達幾萬部。經過9個月的偵查,犯罪嫌疑人利用兼職網絡維護的契機,在未經授權許可的情況下,非法復制網絡視頻課件,并向全國各地銷售,銷售數量達6萬余部。經北京市知識產權局鑒定,涉案視頻課件均為侵權產品。該案的成功偵破對打擊侵犯知識產權違法犯罪行為起到了有力的震懾作用。

案例八:丹東某公司銷售假冒專利商品案

2023年5月,市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反映丹東某公司經營的“富硒東北大米”涉嫌假冒專利。經查,該公司于2023年12月-2023年4月在拼多多網站銷售過“富硒東北大米”,其銷售的“富硒東北大米”外包裝上標有“發明專利:ZL2004100848784號”。經查證,“發明專利:ZL2004100848784號”于2011年12月21日已專利權終止。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八條規定。對其做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1281.13元;2.罰款8718.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