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是怎么認定的呢(工傷是怎么認定的?)
經常遇到當事人咨詢關于工作中受傷后是否能認定工傷以及如何認定工傷的問題,再次給大家統一做個整理,供大家參考學習。
首先,工傷成立的前提為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系勞動關系。與勞動關系相近的概念為勞務關系,雙方雖然一字之差嗎,但概念完全不同。
1、勞動關系的主體為職工和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必須要有用工主體資格,包工頭等個人是無法稱之為同人單位的。勞務關系則可以發生在平等主體之間。
2、勞動關系中有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系,即員工必須要服從單位的管理,遵守規章制度。而勞務關系中則主要為財產關系,無隸屬關系。
3、勞動關系中勞動報酬包含工資、福利、社保等,多為按月發放。勞務關系中只有勞務報酬,一般為按天計酬。
4、勞動關系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務關系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所以在申請工傷認定之前必須首先確定與單位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系。
其次,什么情形屬于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上述規定中大家應當注意第二款關于預備性和收尾性工作的認定問題,比如李某一直在服裝加工崗位工作,在下班后收集服裝廢料過程中被同事用叉車誤傷。其收集服裝廢料的工作便屬于收尾性工作,應當認定為工傷。
同時大家應當注意第三款之規定,必須為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意外傷害才算工傷。如果是兩個員工在工作中發生沖突打架受傷并不屬于工傷。第六款中交通事故責任的比例劃分和是否在上下班途中的認定同樣值得注意。
前述條款為工傷認定的直接情形,另外有以下情形的,同樣屬于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視同工傷的情形出現較多為第一款,在此注意必須為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才符合。如果員工突發疾病,但送醫后超出48小時才死亡或成為植物人等情形均不符合要求。
第三,發生工傷事故后應當通過什么程序申請認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所以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職工或者職工近親屬、工會可以在一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切記要注意不要超出規定時間申請。
社保部門受理申請的,應當在60日內做出是否認定的書面決定。
第四,申請工傷認定需要準備什么材料?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工傷認定申請表可以在申請認定的社保部門領取,而勞動關系證明主要包含書面勞動合同、工服、工牌、發工資的記錄、考勤表等相應資料。
以上就是關于工傷認定的相關規定及理解,不能面面俱到,如果大家還有不懂得地方可以私信咨詢。感謝耐心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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