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受委托組織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本案中,新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城市管理局受新鄉市城鄉規劃局委托,對新鄉高新區城市規劃區內的規劃違法事項行使查處職責,其作出行政處罰應當以委托單位新鄉市城鄉規劃局的名義實施。其以自己的名義作出本案行政處罰,系超越職權的行政行為,不具有合法性,依法應予撤銷。

裁判文書

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23)豫07行終177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新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綜合監管和執法局,住所地河南省新鄉市開發區成祥路與開元路路口。

負責人朱濤,局長。

委托代理人劉光,該局市場監管科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劉亞,河南師大方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新鄉市盛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鄉市和平北路31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700728656686A。

法定代表人王蓬,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潤杰,男,1956年2月27日生,漢族,住河南省。該公司外事經理。

委托代理人高峰,男,1970年12月28日生,漢族,住河南省。該公司法律顧問。

上訴人新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綜合監管和執法局(以下簡稱新鄉高新區綜合監管和執法局)因與被上訴人新鄉市盛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潤公司)行政處罰一案,不服輝縣市人民法院(2023)豫0782行初6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第二十六條第六款規定,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本案中,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是新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城市管理局,現該局與其他部門合并成為被告新鄉高新區綜合監管和執法局,由該局繼續行使其職權,故原審被告新鄉高新區綜合監管和執法局是本案適格被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受委托組織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本案中,新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城市管理局對新鄉高新區城市規劃區內的規劃違法事項行使查處職責,系受新鄉市城鄉規劃局委托,其自身并無相應職權,故其作出行政處罰應當以委托單位新鄉市城鄉規劃局的名義實施。其以自己的名義作出本案行政處罰,系超越職權的行政行為,因此,其以自己名義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不具有合法性,應依法予以撤銷。原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四)項之規定,判決撤銷新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城市管理局于2023年7月11日作出的新高城罰決字[2023]第00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審被告新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綜合監管和執法局負擔。

上訴人新鄉高新區綜合監管和執法局上訴稱,一、上訴人具有對被上訴人作出行政處罰的權力,2023年8月1日新鄉市城鄉規劃局出具(2023)新規字02號書面行政執法委托書,委托上訴人查處新鄉高新區城市規劃區內的規劃違法事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作出行政處罰的行為并不違反法律規定,上訴人具有合法的行政執法權。二、被上訴人確有違法超建的事實存在。2023年6月20日,上訴人勘驗人員對被上訴人盛世年華A、B、C棟等違法超建3425.74平方米建筑進行了現場勘驗,通過拍照、調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建設施工合同等方式獲得的證據完全可以印證被上訴人擅自違規私自加蓋建筑這一違法事實,上訴人對其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是有事實依據的。綜上,請求撤銷輝縣市人民法院(2023)豫0782行初6號行政判決,駁回盛潤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受委托組織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本案中,新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城市管理局受新鄉市城鄉規劃局委托,對新鄉高新區城市規劃區內的規劃違法事項行使查處職責,其作出行政處罰應當以委托單位新鄉市城鄉規劃局的名義實施。其以自己的名義作出本案行政處罰,系超越職權的行政行為,不具有合法性,依法應予撤銷。一審判決并無不當,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新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綜合監管和執法局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鄧長城

審判員 隨 偉

審判員 張彩霞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書記員 仝 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