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的危害是什么意思(職務犯罪的危害有哪些)
近日,長沙縣人民檢察院“星檢說”普法團應邀走進長沙縣北山鎮黨委、政府,以“職務犯罪離我們有多遠”為題,講授一堂預防職務犯罪的法治課。院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星檢說”普法團領隊謝唯擔任主講,當地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和百余名機關干部職工聽取了講課。
謝唯首先從刑法基本概念切題,從社會危害性、刑法違法性和刑罰當罰性三個特征和犯罪構成四要件闡明什么是犯罪,什么是職務犯罪。他認為,從犯罪構成的角度進行辨析,職務犯罪是一種身份犯罪,犯罪主體是公職人員,侵害的客體是職務行為的廉潔性,產生根源是官本位思想的外化物化,客觀方面則表現為權力的尋租牟利和濫用瀆職。
接著,謝唯介紹了幾種常見的職務犯罪,如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等。他不僅簡要說明了這些犯罪的構成要點和處罰規定,還結合辦案經驗以案釋法,以受賄罪為例,講述了近年來懲治腐敗的一些法治新理念和實務新趨勢。一是隨著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對公職人員的監察已經實現全覆蓋,職務犯罪主體范圍越來越全面。二是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認定日益嚴格,不僅是利用本人職務上的便利,還涵蓋利用領導、同事及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特定關系人的職權。三是法律明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形式愈發完備,向管理服務對象高賣低買、掛名領薪、約定退休離職后再收受等一些比較隱蔽的行為也被納入懲處的范圍。四是“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證明環節大為簡化,無論明示、默許或放任近親屬接受請托財物,只要處于承諾、實行、實現任一階段均可認定。在講到私分國有資產和瀆職犯罪時,謝唯不忘提示,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私分個人,或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重大損失,也涉嫌職務犯罪,不僅要懲治貪的問題,也要警惕庸的危害。
在談到職務犯罪的風險點及事發機制時,謝唯列舉了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日常管理權和信息不對稱優勢四種情形下的權力尋租空間,并引入“破窗效應”“蝴蝶效應”“降維打擊”“鯰魚效應”四組概念。隨著從嚴管黨治黨走向縱深,黨中央對腐敗的懲治呈現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的降維打擊之勢,預防職務犯罪就要拋棄希望避開“蝴蝶效應”“鯰魚效應”的僥幸心理,主動簡化社交圈、朋友圈,遠離掮客、圍獵者,多體察民情民意,減少社會消極因素。同時,“關鍵少數”也應起表率作用,筑牢單位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帶動小氣候持續好轉,謹防“破窗效應”。為此他建議,一是加強信念紀法教育,用身邊人、身邊事警醒黨員干部,算好政治賬、經濟賬、名譽賬、親情賬;二是落實簡政放權,壓縮行政許可和自由裁量權空間,以制度、程序、規矩為籠子,讓權力不能任性;三是政務陽光公開,消除信息差、時間差,以公開促公正,讓人民群眾來監督評判;四是定期輪崗交流,樹立一盤棋工作意識,防止出現利益固化等問題。
北山鎮黨委書記黃軻作總結發言,他表示基層干部職工們工作辛苦之余,防范廉政風險和職務犯罪的問題也不可忽視。謝主任的法治課既有理論又結合實踐,深入淺出地講明了什么是犯罪和職務犯罪,它是怎么產生的,如何預防,這都是大家需要的知識儲備,也深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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