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的,應該要繳納社會撫養費,也就是我們俗稱的“超生費”。那么,哪些情況會征收社會撫養費,征收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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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會征收社會撫養費,征收流程是什么?

甘肅良友律師事務所姚婷婷律師解答:
社會撫養費,是指為調節自然資源的利用和保護環境,適當補償政府的社會事業公共投入的經費,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費用。

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所以說,對于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征收社會撫養費。

姚婷婷律師解析:

征收程序:包括立案審批、調查取證、作出《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并分別送達男女雙方當事人、執行、結案。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決定,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

當事人實際收入水平過低,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征收決定的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的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分期繳納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分期繳納的期限不得超過5年,首次繳納的金額不得低于應繳社會撫養費總額的50%。

當事人應當到縣級財政部門指定的金融機構繳納社會撫養費。指定金融機構收到社會撫養費,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由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社會撫養費收據。

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甘肅良友律師事務所婚姻家事部負責人,執業律師。先后就職于法律援助中心、甘肅良友律師事務所。參與承辦過多起訴訟及非訴案件,起草修改各類合同百份為顧問單位出具多份法律意見解決了顧問單位遇到的諸多疑難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