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我國刑法有以下管轄權:

1、屬地管轄權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我國刑法。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無論船舶、航空器航行在哪里,只要在此犯罪,也適用我國刑法。

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2、屬人管轄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我國刑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我國刑法,但是按我國刑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我國刑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我國刑法。

3、保護管轄權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我國刑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我國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4、普遍管轄權

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我國刑法。

5 、對外國刑事判決的消極承認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國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6、外交代表刑事管轄豁免

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