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就是要使合同生效,產生約束力,從而實現合同所規定的權利和利益,如果合同不能生效,則合同等于一紙空文,當事人也就不能實現訂約目的。那么,合同成立就意味著合同生效嗎,兩者有什么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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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就意味著合同生效嗎,兩者有什么區別?

湖南湘諾律師事務所戴笠鵬律師解答:

合同成立并不意味著合同就生效,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區分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有很大的實踐意義,兩者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構成要件不同。合同成立的標志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合同生效分為幾類: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即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成立,同時也生效。二是除具備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還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履行法定手續時生效。三是合同雖然成立,但還必須具備雙方當事人所約定的生效條件時或雙方當事人所約定的生效期限屆滿時才能生效。

(二)發生時間不同。合同生效的一定已經成立,而合同成立的未必生效。即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如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需經批準和登記才能生效的合同,必須經過批準和登記才能生效。

戴笠鵬律師解析:
除上面兩個方面的不同,還有以下區別:

法律效力不同。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是要約人不得撤回要約,承諾人不得撤回承諾,但要約人與承諾人的權利義務仍未得到法律認可,仍處于不確定的狀態,如果成立的合同無效或被撤銷,那么它設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對雙方當事人就沒有法律約束力;而合同生效是法律對當事人意思表示的肯定評價,表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國家意志,當事人設定的權利義務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護。

另外,責任形式不同。合同的成立,如果當事人要承擔的責任就是締約過失責任,所謂的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盡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損失,則應承擔民事責任。而合同的生效,如果當事人要承擔的責任就是違約責任,所謂的違約責任,也稱為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而向對方承擔的民事責任。包括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及適用定金罰則等。

執業律師,具備金融學背景,對證券、基金、財會均有涉及。執業來在民商事領域積累了豐富的實務經驗,極其擅長公司法律事務、股權事務、合同糾紛等。對行政、刑事領域也均有涉獵。是一個謙和負責的綜合全能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