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和訴訟的區別是什么(訴訟和仲裁有什么區別)
仲裁與訴訟有何區別?仲裁協議如何寫才有效?
仲裁作為一個法律概念有著其特定的含義,即仲裁是指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其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后所達成的協議,自愿將該爭議提交中立的第三者進行裁判的爭議解決制度和方式。
仲裁具有以下三要素:
1、仲裁是以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為基礎的爭議解決制度和方式。
2、仲裁是由雙方當事人自愿選擇的中立第三者進行裁判的爭議解決制度和方式。
3、仲裁的裁決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仲裁與民事訴訟的相同點
1、仲裁與民事訴訟都是民商事糾紛解決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
2、仲裁與民事訴訟解決的糾紛性質相同。兩者都解決平等主體的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當事人既可以選擇仲裁方式,也可以選擇訴訟方式解決。
3、仲裁與民事訴訟都是由第三方作為糾紛的公斷人。
4、仲裁與民事訴訟所遵循的某些原則和制度是一致的。如處分原則、調解原則、回避制度等。
5、仲裁裁決書、調解書和民事判決書、調解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仲裁與民事訴訟的區別
1、仲裁與民事訴訟的性質不同。仲裁具有民間性,而民事訴訟是司法屬性的糾紛解決方式。因此,對于與身份有關的糾紛,如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不能通過仲裁解決。
2、仲裁機構與法院的性質不同。仲裁機構是民間機構,法院是司法審判機構。
3、案件管轄權的基礎不同。仲裁案件的管轄權建立在雙方當事人達成的仲裁協議基礎上,當事人之間只有簽訂了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才能將糾紛提交仲裁解決。而法院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于法律的明確規定。
4、仲裁與民事訴訟的具體程序不同。如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而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
仲裁與民事訴訟的聯系
1、民事訴訟是保證仲裁裁決公正性必不可少的手段。我國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撤銷仲裁裁決制度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制度是仲裁公正性的保障。
2、仲裁與民事訴訟在法律淵源上具有聯系性。反映了兩種程序的一致性。
3、仲裁裁決通過民事訴訟程序中的執行程序來實現。
4、仲裁程序中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措施由法院行使。
仲裁協議如何寫才有效
仲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行為,法律在賦予其一定的約束力的同時,也往往明確規定達到具有這一約束力的強制性條件和規范。當仲裁協議違反了該條件和規范時,該仲裁協議無效。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協議在下列情形下無效:
1、以口頭方式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我國仲裁法第16條規定了仲裁協議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協議必須以書面方式訂立。因此以口頭方式訂立的仲裁協議不受法律的保護。
2、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仲裁協議無效。我國仲裁法第2、3條規定,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而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以及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為了維護民商事關系的穩定性及保護未成年人和其他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要求簽訂仲裁協議的當事人必須具備完全的行為能力,否則,仲裁協議無效。
4、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該仲裁協議無效。自愿原則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則,它貫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終。仲裁協議的訂立,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以脅迫的手段與對方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違反了自愿原則,所訂立的仲裁協議不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愿,不符合仲裁協議成立的有效要件。
5、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或者仲裁協議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并無法加以確定的,當事人對此達不成補充協議,則仲裁協議無效。仲裁協議中要明確約定仲裁事項和選定的仲裁委員會,這是仲裁法對仲裁協議的基本要求。如果仲裁協議中沒有對此進行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導致無法確定具體糾紛事項和受理機構,該仲裁協議則具有瑕疵。對于有瑕疵的仲裁協議,法律規定是可以補救的,即雙方當事人可以達成補充協議;如果未能達成補充協議,仲裁協議即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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