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后子女有贍養義務嗎(父母離婚后子女有贍養標準)
【案情】
2004年,柏某某與任某某的父親再婚,當時任某某16歲。2023年,柏某某與任某某的父親離婚。離婚后,柏某某要求任某某每月給付贍養費600元。柏某某每月有退休金2700元,其再婚前還有一個兒子,任某某每月收入3500元。任某某不同意給付柏某某贍養費,其認為柏某某自己有一定的經濟來源,且其2004年9月就開始上大學,吃住都在祖父母家,日常生活費、學費亦由生母、祖父母及親屬負擔,柏某某沒有與其一起生活,沒有照料生活,沒有履行撫養教育義務,故其亦不需要承擔贍養義務。
【分歧】
任某某對柏某某有無贍養義務,存在以下幾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任某某對柏某某有贍養義務。贍養父母是每個子女應盡的義務,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且柏某某與任某某父親登記結婚時,任某某尚未成年,雙方形成法律上的繼父母關系,因此柏某某有權要求任某某給付贍養費。
第二種觀點認為,任某某對柏某某無需承擔贍養義務。任某某自己有一定的經濟來源,并非生活困難,且任某某并未與柏某某共同生活,任某某的日常生活費、學費等柏某某并未支付,即任某某對柏某某并沒有履行撫養教育義務,因此任某某對柏某某也無需承擔贍養義務。
【說法】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一千零七十二條第二款等規定,受繼父或繼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對繼父或繼母具有贍養的義務;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繼父母,有要求成年繼子女繼父贍養費的權利。首先,柏某某與任某某的父親結婚時,柏某某已年滿16周歲,且根據任某某提供的常住人口登記卡顯示,其在2006年12月以前的住所地與任某某及其父親共同居住地不一致,由此可知任某某與柏某某并未共同生活在一起,即柏某某并未照顧、照料任某某,其并未履行撫養教育義務。其次,柏某某自己每月有一定的收入來源,根據當地的生活消費水平可知,該收入來源能夠滿足柏某某的日常消費,且柏某某的身體健康良好,由此可知柏某某并非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現有收入無法維持生活、醫療等支付而導致其生活困難。
綜上,任某某對柏某某不具有贍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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