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示范文本

(專業建設工程)

一、《示范文本》的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協議書、通用合同條款和專用合同條款三部分組成。

(一)合同協議書

《示范文本》合同協議書集中約定了合同當事人基本的合同權利義務。

(二)通用合同條款

通用合同條款是合同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工程設計的實施及相關事項,對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作出的原則性約定。

通用合同條款既考慮了現行法律法規對工程建設的有關要求,也考慮了工程設計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專用合同條款

專用合同條款是對通用合同條款原則性約定的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的條款。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不同建設工程的特點及具體情況,通過雙方的談判、協商對相應的專用合同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在使用專用合同條款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專用合同條款的編號應與相應的通用合同條款的編號一致;

2.合同當事人可以通過對專用合同條款的修改,滿足具體建設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條款;

3.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有橫道線的地方,合同當事人可針對相應的通用合同條款進行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如無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則填寫“無”或劃“/”。

二、《示范文本》的性質和適用范圍

《示范文本》供合同雙方當事人參照使用。

《示范文本》適用于房屋建筑工程以外各行業建設工程項目的主體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廠/礦區內的自備電站、道路、專用鐵路、通信、各種管網管線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與主體工程、配套工程相關的工藝、土木、建筑、環境保護、水土保持、消防、安全、衛生、節能、防雷、抗震、照明工程等工程設計活動。

房屋建筑工程以外的各行業建設工程統稱為專業建設工程,具體包括煤炭、化工石化醫藥、石油天然氣(海洋石油)、電力、冶金、軍工、機械、商物糧、核工業、電子通信廣電、輕紡、建材、鐵道、公路、水運、民航、市政、農林、水利、海洋等工程。

附件

第一部分 合同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

設計人(全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有關法律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工程設計及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共同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

2、工程批準、核準或備案文號: 。

3、工程內容及規模: 。

4、工程所在地詳細地址: 。

5、工程投資估算: 。

6、工程進度安排: 。

7、工程主要技術標準: 。

二、工程設計范圍、階段與服務內容

1、工程設計范圍: 。

2、工程設計階段: 。

3、工程設計服務內容: 。

工程設計范圍、階段與服務內容詳見專用合同條款附件1。

三、工程設計周期

計劃開始設計日期: 年 月 日。

計劃完成設計日期: 年 月 日。

具體工程設計周期以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的約定為準。

四、合同價格形式與簽約合同價

1、合同價格形式: ;

2、簽約合同價為:

人民幣(大寫) (¥ 元)。

五、發包人代表與設計人項目負責人

發包人代表: 。

設計人項目負責人: 。

六、合同文件構成

本協議書與下列文件一起構成合同文件:

(1)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

(2)通用合同條款;

(3)中標通知書(如果有);

(4)投標函及其附錄(如果有);

(5)發包人要求;

(6)技術標準;

(7)發包人提供的上一階段圖紙(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

上述各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當事人就該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于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

七、承諾

1.發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手續,按照合同約定提供設計依據,并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

2.設計人承諾按照法律和技術標準規定及合同約定提供工程設計服務。

八、詞語含義

本協議書中詞語含義與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中賦予的含義相同。

九、簽訂地點

本合同在 簽訂。

十、補充協議

合同未盡事宜,合同當事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二、合同份數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副本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發包人執正本 份、副本 份,設計人執正本 份、副本 份。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發包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

組織機構代碼:

納稅人識別碼:

地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開戶銀行:

賬號: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設計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

組織機構代碼:

納稅人識別碼:

地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開戶銀行:

賬號: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

1.一般約定

1.1 詞語定義與解釋

合同協議書、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中的下列詞語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當事人約定具有約束力的文件,構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協議書、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條款、中標通知書(如果有)、投標函及其附錄(如果有)、發包人要求、技術標準、發包人提供的上一階段圖紙(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協議書:是指構成合同的由發包人和設計人共同簽署的稱為“合同協議書”的書面文件。

1.1.1.3 中標通知書:是指構成合同的由發包人通知設計人中標的書面文件。

1.1.1.4 投標函:是指構成合同的由設計人填寫并簽署的用于投標的稱為“投標函”的文件。

1.1.1.5 投標函附錄:是指構成合同的附在投標函后的稱為“投標函附錄”的文件。

1.1.1.6 發包人要求:是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由發包人就工程項目的目的、范圍、功能要求及工程設計文件審查的范圍和內容等提出相應要求的書面文件,又稱設計任務書。

1.1.1.7 技術標準:是指構成合同的設計應當遵守的或指導設計的國家、行業或地方的技術標準和要求,以及合同約定的技術標準和要求。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經合同當事人約定的與工程設計有關的具有合同約束力的文件或書面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進行約定。

1.1.2 合同當事人及其他相關方

1.1.2.1 合同當事人:是指發包人和(或)設計人。

1.1.2.2 發包人:是指與設計人簽訂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2.3 設計人:是指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的,具有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的當事人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2.4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分包部分工程設計工作,并與設計人簽訂分包合同的具有相應資質的法人。

1.1.2.5 發包人代表:是指由發包人指定負責工程設計方面在發包人授權范圍內行使發包人權利的人。

1.1.2.6 項目負責人:是指由設計人任命負責工程設計,在設計人授權范圍內負責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規定具有相應資格的項目主持人。

1.1.2.7 聯合體:是指兩個以上設計人聯合,以一個設計人身份為發包人提供工程設計服務的臨時性組織。

1.1.3 工程設計服務、資料與文件

1.1.3.1 工程設計服務:是指設計人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的服務,包括工程設計基本服務、工程設計其他服務。

1.1.3.2 工程設計基本服務:是指設計人根據發包人的委托,提供編制專業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文件(含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設計文件服務,并相應提供設計技術交底、解決施工中的設計技術問題、參加試車(試運行)考核和竣工驗收等服務。基本服務費用包含在設計費中。

1.1.3.3 工程設計其他服務:是指發包人根據工程設計實際需要,要求設計人另行提供且發包人應當單獨支付費用的服務,包括總體設計服務、主體設計協調服務、采用標準設計和復用設計服務、非標準設備設計文件編制服務、施工圖預算編制服務、竣工圖編制服務等。

1.1.3.4 暫停設計:是指發生設計人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義務情形而暫時中斷工程設計服務的行為。

1.1.3.5 工程設計資料:是指根據合同約定,發包人向設計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設計范圍與內容所需要的資料。工程設計資料包括項目基礎資料和現場障礙資料。項目基礎資料包括經有關部門對項目批準、核準或備案的文件、報告(如選址報告、資源報告、勘察報告、專項評估報告等)、資料(如氣象、水文、地質等)、協議(如燃料、水、電、氣、運輸等)和有關數據等其他基礎資料。現場障礙資料包括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構筑物、線纜、管道、受保護的古建筑、古樹木等坐標方位、數據和其他相關資料。

1.1.3.6 工程設計文件:指按照合同約定和技術要求,由設計人向發包人提供的階段性成果、最終工作成果等,且應當采用合同中雙方約定的載體。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開始設計日期:包括計劃開始設計日期和實際開始設計日期。計劃開始設計日期是指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始設計日期;實際開始設計日期是指發包人發出的開始設計通知中載明的開始設計日期。

1.1.4.2 完成設計日期:包括計劃完成設計日期和實際完成設計日期。計劃完成設計日期是指合同協議書約定的完成設計及相關服務的日期;實際完成設計日期是指設計人交付全部或階段性設計成果及提供相關服務日期。

1.1.4.3 設計周期又稱設計工期:是指在合同協議書約定的設計人完成工程設計及相關服務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約定所作的期限變更。

1.1.4.4 基準日期:招標發包的工程設計以投標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為基準日期,直接發包的工程設計以合同簽訂日前28天的日期為基準日期。

1.1.4.5 天:除特別指明外,均指日歷天。合同中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天24:00時。

1.1.5 合同價格

1.1.5.1 簽約合同價:是指發包人和設計人在合同協議書中確定的總金額。

1.1.5.2 合同價格又稱設計費:是指發包人用于支付設計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工程設計范圍內全部工作的金額,包括合同履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發生的價格變化。

1.1.6 其他

1.1.6.1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 語言文字

合同以中國的漢語簡體文字編寫、解釋和說明。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使用兩種以上語言時,漢語為優先解釋和說明合同的語言。

1.3 法律

合同所稱法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政府規章等。

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合同適用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1.4 技術標準

1.4.1 適用于工程的現行有效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標準,以及相應的規范、規程等,合同當事人有特別要求的,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1.4.2 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技術標準的,發包人與設計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譯本提供方及提供標準的名稱、份數、時間及費用承擔等事項。

1.4.3 發包人對工程的技術標準、功能要求高于或嚴于現行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的,應當在專用合同條款中予以明確。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應視為設計人在簽訂合同前已充分預見前述技術標準和功能要求的復雜程度,簽約合同價中已包含由此產生的設計費用。

1.5 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解釋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如下:

(1)合同協議書;

(2)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條款;

(4)中標通知書(如果有);

(5)投標函及其附錄(如果有);

(6)發包人要求;

(7)技術標準;

(8)發包人提供的上一階段圖紙(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當事人就該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于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并根據其性質確定優先解釋順序。

1.6 聯絡

1.6.1 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批準、證明、證書、指示、指令、要求、請求、同意、確定和決定等,均應采用書面形式,并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送達接收人和送達地點。

1.6.2 發包人和設計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各自的送達接收人、送達地點、電子郵箱。任何一方合同當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達地點或電子郵箱發生變動的,應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視為未發生變動。

1.6.3 發包人和設計人應當及時簽收另一方送達至送達地點和指定接收人的來往信函,如確有充分證據證明一方無正當理由拒不簽收的,視為拒絕簽收一方認可往來信函的內容。

1.7 嚴禁賄賂

合同當事人不得以賄賂或變相賄賂的方式,謀取非法利益或損害對方權益。因一方合同當事人的賄賂造成對方損失的,應賠償損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8 保密

除法律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發包人同意,設計人不得將發包人提供的圖紙、文件以及聲明需要保密的資料信息等商業秘密泄露給第三方。

除法律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設計人同意,發包人不得將設計人提供的技術文件、技術成果、技術秘密及聲明需要保密的資料信息等商業秘密泄露給第三方。

保密期限由發包人與設計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2.發包人

2.1 發包人一般義務

2.1.1 發包人應遵守法律,并辦理法律規定由其辦理的許可、核準或備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許可、核準或備案。

發包人負責本項目各階段設計文件向有關管理部門的送審報批工作,并負責將報批結果書面通知設計人。因發包人原因未能及時辦理完畢前述許可、核準或備案手續,導致設計工作量增加和(或)設計周期延長時,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設計費用和(或)延長的設計周期。

2.1.2 發包人應當負責工程設計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包括但不限于當地政府主管部門等),為設計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條件。

2.1.3 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其他義務。

2.2 發包人代表

發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其負責工程設計的發包人代表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及授權范圍等事項。發包人代表在發包人的授權范圍內,負責處理合同履行過程中與發包人有關的具體事宜。發包人代表在授權范圍內的行為由發包人承擔法律責任。發包人更換發包人代表的,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提前書面通知設計人。

發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其職責及義務,并導致合同無法繼續正常履行的,設計人可以要求發包人撤換發包人代表。

2.3 發包人決定

2.3.1 發包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有權對設計人的設計工作、設計項目和/或設計文件作出處理決定,設計人應按照發包人的決定執行,涉及設計周期或設計費用等問題按本合同第11條〔工程設計變更與索賠〕的約定處理。

2.3.2 發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對設計人書面提出的事項作出書面決定,如發包人不在確定時間內作出書面決定,設計人的設計周期相應延長。

2.4 支付合同價款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設計人及時足額支付合同價款。

2.5 設計文件接收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接收設計人提交的工程設計文件。

3.設計人

3.1 設計人一般義務

3.1.1 設計人應遵守法律和有關技術標準的強制性規定,完成合同約定范圍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提供符合技術標準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設計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務。

設計人應當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配合發包人辦理有關許可、核準或備案手續的,因設計人原因造成發包人未能及時辦理許可、核準或備案手續,導致設計工作量增加和(或)設計周期延長時,由設計人自行承擔由此增加的設計費用和(或)設計周期延長的責任。

3.1.2 設計人應當完成合同約定的工程設計其他服務。

3.1.3 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其他義務。

3.2 項目負責人

3.2.1 項目負責人應為合同當事人所確認的人選,并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項目負責人的姓名、執業資格及等級與注冊執業證書編號或職稱、聯系方式及授權范圍等事項,項目負責人經設計人授權后代表設計人負責履行合同。

3.2.2 設計人需要更換項目負責人的,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提前書面通知發包人,并征得發包人書面同意。通知中應當載明繼任項目負責人的注冊執業資格或職稱、管理經驗等資料,繼任項目負責人繼續履行第3.2.1項約定的職責。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設計人不得擅自更換項目負責人。設計人擅自更換項目負責人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于設計人項目負責人確因患病、與設計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工傷等原因更換項目負責人的,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更換。

3.2.3 發包人有權書面通知設計人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負責人,通知中應當載明要求更換的理由。對于發包人有理由的更換要求,設計人應在收到書面更換通知后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進行更換,并將新任命的項目負責人的注冊執業資格或職稱、管理經驗等資料書面通知發包人。繼任項目負責人繼續履行第3.2.1項約定的職責。設計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換項目負責人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3 設計人人員

3.3.1 除專用合同條款對期限另有約定外,設計人應在接到開始設計通知后7天內,向發包人提交設計人項目管理機構及人員安排的報告,其內容應包括工藝、土建、設備等專業負責人名單及其崗位、注冊執業資格或職稱等。

3.3.2 設計人委派到工程設計中的設計人員應相對穩定。設計過程中如有變動,設計人應及時向發包人提交工程設計人員變動情況的報告。設計人更換專業負責人時,應提前7天書面通知發包人,除專業負責人無法正常履職情形外,還應征得發包人書面同意。通知中應當載明繼任人員的注冊執業資格或職稱、執業經驗等資料。

3.3.3 發包人對于設計人主要設計人員的資格或能力有異議的,設計人應提供資料證明被質疑人員有能力完成其崗位工作或不存在發包人所質疑的情形。發包人要求撤換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職責及義務的主要設計人員的,設計人認為發包人有理由的,應當撤換。設計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撤換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4 設計分包

3.4.1 設計分包的一般約定

設計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設計轉包給第三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設計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第三人。設計人不得將工程主體結構、關鍵性工作及專用合同條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設計分包給第三人,工程主體結構、關鍵性工作的范圍由合同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在專用合同條款中予以明確。設計人不得進行違法分包。

3.4.2 設計分包的確定

設計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或經過發包人書面同意后進行分包,確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或經過發包人書面同意后進行分包的,設計人應確保分包人具有相應的資質和能力。工程設計分包不減輕或免除設計人的責任和義務,設計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設計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3.4.3 設計分包管理

設計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向發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設計人員名單、注冊執業資格或職稱及執業經歷等。

3.4.4 分包工程設計費

(1)除本項第(2)目約定的情況或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分包工程設計費由設計人與分包人結算,未經設計人同意,發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設計費;

(2)生效的法院判決書或仲裁裁決書要求發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設計費的,發包人有權從應付設計人合同價款中扣除該部分費用。

3.5 聯合體

3.5.1 聯合體各方應共同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聯合體各方應為履行合同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3.5.2 聯合體協議,應當約定聯合體各成員工作分工,經發包人確認后作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聯合體協議。

3.5.3 聯合體牽頭人負責與發包人聯系,并接受指示,負責組織聯合體各成員全面履行合同。

3.5.4 發包人向聯合體支付設計費用的方式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4.工程設計資料

4.1 提供工程設計資料

發包人應當在工程設計前或專用合同條款附件2約定的時間向設計人提供工程設計所必需的工程設計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按照法律規定確需在工程設計開始后方能提供的設計資料,發包人應及時地在相應工程設計文件提交給發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內提供,合理期限應以不影響設計人的正常設計為限。

4.2 逾期提供的責任

發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資料超過約定期限的,超過約定期限15天以內,設計人按本合同約定的交付工程設計文件時間相應順延;超過約定期限15天以外時,設計人有權重新確定提交工程設計文件的時間。工程設計資料逾期提供導致增加了設計工作量的,設計人可以要求發包人另行支付相應設計費用,并相應延長設計周期。

5.工程設計要求

5.1 工程設計一般要求

5.1.1 對發包人的要求 發包人應當遵守法律和技術標準,發包人提出的有關安全、質量、環境保護和職業健康的要求應當符合法律和技術標準的規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設計人違反法律、技術標準進行設計。發包人鼓勵設計人使用可靠的創新技術和新材料。

5.1.2 對設計人的要求

5.1.2.1設計人應當按法律和技術標準的強制性規定及發包人要求進行工程設計。有關工程設計的特殊標準或要求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設計人發現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設計資料有問題的,設計人應當及時通知發包人并經發包人確認。

5.1.2.2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設計人完成設計工作所應遵守的法律以及技術標準,均應視為在基準日期適用的版本。基準日期之后,前述版本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術標準實施的,設計人應就推薦性標準向發包人提出遵守新標準的建議,對強制性的規定或標準應當遵照執行。因發包人采納設計人的建議或遵守基準日期后新的強制性的規定或標準,導致增加設計費用和(或)設計周期延長的,由發包人承擔。

5.1.2.3 設計人在工程設計中應當采用合同約定的技術、工藝和設備,滿足質量、安全、節能、環保等要求。

5.2 工程設計保證措施

5.2.1 發包人的保證措施

發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完成與工程設計有關的各項工作。

5.2.2 設計人的保證措施

設計人應做好工程設計的質量與技術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設計質量保證體系,加強工程設計全過程的質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設計文件的設計、復核、審核、會簽和批準制度,明確各階段的責任人。

5.3 工程設計文件的要求

5.3.1 工程設計文件的編制應符合法律、技術標準的強制性規定及合同的要求。

5.3.2 工程設計依據應完整、準確、可靠,設計方案論證充分,計算成果可靠,并能夠實施。

5.3.3 工程設計文件的深度應滿足本合同相應設計階段的規定要求,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現行有效的相關規定。

5.3.4 工程設計文件應當保證工程施工及投產后安全性要求,滿足工程經濟性包括節約投資及降低生產成本要求、合理布局要求,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在工程設計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安全設施應當按規定同步設計。

5.3.5 應根據法律、技術標準要求,保證專業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年限,并應在工程設計文件中注明相應的合理使用壽命年限。

5.4 不合格工程設計文件的處理

5.4.1 因設計人原因造成工程設計文件不合格的,發包人有權要求設計人采取補救措施,直至達到合同要求的質量標準,并按第14.2款〔設計人違約責任〕的約定承擔責任。

5.4.2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設計文件不合格的,設計人應當采取補救措施,直至達到合同要求的質量標準,由此增加的設計費用和(或)設計周期的延長由發包人承擔。

6.工程設計進度與周期

6.1 工程設計進度計劃

6.1.1 工程設計進度計劃的編制

設計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提交工程設計進度計劃,工程設計進度計劃的編制應當符合法律規定和一般工程設計實踐慣例,工程設計進度計劃經發包人批準后實施。工程設計進度計劃是控制工程設計進度的依據,發包人有權按照工程設計進度計劃中列明的關鍵性控制節點檢查工程設計進度情況。

工程設計進度計劃中的設計周期應由發包人與設計人協商確定,明確約定各階段設計任務的完成時間區間,包括各階段設計過程中設計人與發包人的交流時間,但不包括相關政府部門對設計成果的審批時間及發包人的審查時間。

6.1.2 工程設計進度計劃的修訂

工程設計進度計劃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與工程設計的實際進度不一致的,設計人應向發包人提交修訂的工程設計進度計劃,并附具有關措施和相關資料。除專用合同條款對期限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收到修訂的工程設計進度計劃后5天內完成審核和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否則視為發包人同意設計人提交的修訂的工程設計進度計劃。

6.2 工程設計開始

發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獲得工程設計所需的許可。發包人發出的開始設計通知應符合法律規定,一般應在計劃開始設計日期7天前向設計人發出開始工程設計工作通知,工程設計周期自開始設計通知中載明的開始設計的日期起算。

設計人應當在收到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設計資料及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定金或預付款后,開始工程設計工作。

各設計階段的開始時間均以設計人收到的發包人發出開始設計工作的書面通知書中載明的開始設計的日期起算。

6.3 工程設計進度延誤

6.3.1 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設計進度延誤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人導致工程設計進度延誤的情形主要有:

(1)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工程設計資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設計資料不符合合同約定或存在錯誤或疏漏的;

(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日期足額支付定金或預付款、進度款的;

(3)發包人提出影響設計周期的設計變更要求的;

(4)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其他情形。

因發包人原因未按計劃開始設計日期開始設計的,發包人應按實際開始設計日期順延完成設計日期。

除專用合同條款對期限另有約定外,設計人應在發生上述情況后5天內向發包人發出要求延期的書面通知,在發生上述情況后10天內提交要求延期的詳細說明供發包人審查。除專用合同條款對期限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收到設計人要求延期的詳細說明后,應在5天內進行審查并就是否延長設計周期及延期天數向設計人進行書面答復。

如果發包人在收到設計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詳細說明后,在約定的期限內未予答復,則視為設計人要求的延期已被發包人批準。如果設計人未能按本款約定的時間內發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詳細資料,則發包人可拒絕作出任何延期的決定。

發包人上述工程設計進度延誤情形導致增加了設計工作量的,發包人應當另行支付相應設計費用。

6.3.2 因設計人原因導致工程設計進度延誤

因設計人原因導致工程設計進度延誤的,設計人應當按照第14.2款〔設計人違約責任〕承擔責任。設計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設計違約金后,不免除設計人繼續完成工程設計的義務。

6.4 暫停設計

6.4.1 發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設計

因發包人原因引起暫停設計的,發包人應及時下達暫停設計指示。

因發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設計,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設計費用和(或)延長的設計周期。

6.4.2 設計人原因引起的暫停設計

因設計人原因引起的暫停設計,設計人應當盡快向發包人發出書面通知并按第14.2款〔設計人違約責任〕承擔責任,且設計人在收到發包人復工指示后15天內仍未復工的,視為設計人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情形,設計人應按第16條〔合同解除〕的約定承擔責任。

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暫停設計

當出現非設計人原因造成的暫停設計,設計人應當盡快向發包人發出書面通知。

在上述情形下設計人的設計服務暫停,設計人的設計周期應當相應延長,復工應有發包人與設計人共同確認的合理期限。

當發生本項約定的情況,導致設計人增加設計工作量的,發包人應當另行支付相應設計費用。

6.4.4 暫停設計后的復工

暫停設計后,發包人和設計人應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消除暫停設計的影響。當工程具備復工條件時,發包人向設計人發出復工通知,設計人應按照復工通知要求復工。

除設計人原因導致暫停設計外,設計人暫停設計后復工所增加的設計工作量,發包人應當另行支付相應設計費用。

6.5 提前交付工程設計文件

6.5.1 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提前交付工程設計文件的,發包人應向設計人下達提前交付工程設計文件指示,設計人應向發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設計文件建議書,提前交付工程設計文件建議書應包括實施的方案、縮短的時間、增加的合同價格等內容。發包人接受該提前交付工程設計文件建議書的,發包人和設計人協商采取加快工程設計進度的措施,并修訂工程設計進度計劃,由此增加的設計費用由發包人承擔。設計人認為提前交付工程設計文件的指示無法執行的,應向發包人提出書面異議,發包人應在收到異議后7天內予以答復。任何情況下,發包人不得壓縮合理設計周期。

6.5.2 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提前交付工程設計文件,或設計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設計文件的建議能夠給發包人帶來效益的,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提前交付工程設計文件的獎勵。

7.工程設計文件交付

7.1 工程設計文件交付的內容

7.1.1 工程設計圖紙及設計說明。

7.1.2 發包人可以要求設計人提交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具體形式的電子版設計文件。

7.2 工程設計文件的交付方式

設計人交付工程設計文件給發包人,發包人應當出具書面簽收單,內容包括圖紙名稱、圖紙內容、圖紙形式、份數、提交和簽收日期、提交人與接收人的親筆簽名。

7.3 工程設計文件交付的時間和份數

工程設計文件交付的名稱、時間和份數在專用合同條款附件3中約定。

8.工程設計文件審查

8.1 設計人的工程設計文件應報發包人審查同意。審查的范圍和內容在發包人要求中約定。審查的具體標準應符合法律規定、技術標準要求和本合同約定。

除專用合同條款對期限另有約定外,自發包人收到設計人的工程設計文件以及設計人的通知之日起,發包人對設計人的工程設計文件審查期不超過15天。

發包人不同意工程設計文件的,應以書面形式通知設計人,并說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體內容。設計人應根據發包人的書面說明,對工程設計文件進行修改后重新報送發包人審查,審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約定的審查期滿,發包人沒有做出審查結論也沒有提出異議的,視為設計人的工程設計文件已獲發包人同意。

8.2 設計人的工程設計文件不需要政府有關部門審查或批準的,設計人應當嚴格按照經發包人審查同意的工程設計文件進行修改,如果發包人的修改意見超出或更改了發包人要求,發包人應當根據第11條〔工程設計變更與索賠〕的約定,向設計人另行支付費用。

8.3 工程設計文件需政府有關部門審查或批準的,發包人應在審查同意設計人的工程設計文件后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向政府有關部門報送工程設計文件,設計人應予以協助。

對于政府有關部門的審查意見,不需要修改發包人要求的,設計人需按該審查意見修改設計人的工程設計文件;需要修改發包人要求的,發包人應重新提出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應根據新提出的發包人要求修改設計人的工程設計文件,發包人應當根據第11條〔工程設計變更與索賠〕的約定,向設計人另行支付費用。

8.4 發包人需要組織審查會議對工程設計文件進行審查的,審查會議的審查形式和時間安排,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發包人負責組織工程設計文件審查會議,并承擔會議費用及發包人的上級單位、政府有關部門參加的審查會議的費用。

設計人按第7條〔工程設計文件交付〕的約定向發包人提交工程設計文件,有義務參加發包人組織的設計審查會議,向審查者介紹、解答、解釋其工程設計文件,并提供有關補充資料。

發包人有義務向設計人提供設計審查會議的批準文件和紀要。設計人有義務按照相關設計審查會議批準的文件和紀要,并依據合同約定及相關技術標準,對工程設計文件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

8.5 因設計人原因,未能按第7條〔工程設計文件交付〕約定的時間向發包人提交工程設計文件,致使工程設計文件審查無法進行或無法按期進行,造成設計周期延長、窩工損失及發包人增加費用的,設計人按第14.2款〔設計人違約責任〕的約定承擔責任。

因發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設計文件審查無法進行或無法按期進行,造成設計周期延長、窩工損失及設計人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8.6 因設計人原因造成工程設計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設計文件審查無法通過的,發包人有權要求設計人采取補救措施,直至達到合同要求的質量標準,并按第14.2款〔設計人違約責任〕的約定承擔責任。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設計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設計文件審查無法通過的,由此增加的設計費用和(或)延長的設計周期由發包人承擔。

8.7 工程設計文件的審查,不減輕或免除設計人依據法律應當承擔的責任。

9.施工現場配合服務

9.1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為設計人派赴現場的工作人員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條件。

9.2 設計人應當提供設計技術交底、解決施工中設計技術問題和參加試車(試運行)考核和竣工驗收服務。如果發包人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施工現場服務時限外仍要求設計人負責上述工作的,發包人應按所需工作量向設計人另行支付服務費用。

10.合同價款與支付

10.1 合同價款組成 發包人和設計人應當在專用合同條款附件6中明確約定合同價款各組成部分的具體數額,主要包括:

(1)工程設計基本服務費用;

(2)工程設計其他服務費用;

(3)在未簽訂合同前發包人已經同意或接受或已使用的設計人為發包人所做的各項工作的相應費用等。

10.2 合同價格形式

發包人和設計人應在合同協議書中選擇下列一種合同價格形式:

(1)單價合同

單價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以建筑面積(包括地上建筑面積和地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單價或實際投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等雙方認可方式進行合同價格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在約定的范圍內合同單價不作調整。合同當事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單價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并約定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格的調整方法。

(2)總價合同

總價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以發包人提供的上一階段工程設計文件及有關條件進行合同價格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在約定的范圍內合同總價不作調整。合同當事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總價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并約定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格的調整方法。

(3)其它價格形式

合同當事人可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其他合同價格形式。

10.3 定金或預付款

10.3.1 定金或預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不應超過合同總價款的20%。預付款的比例由發包人與設計人協商確定,一般不低于合同總價款的20%。

10.3.2 定金或預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預付款的支付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執行,但最遲應在開始設計通知載明的開始設計日期前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支付。

發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預付款超過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的,設計人有權向發包人發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預付款的催告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內仍未支付的,設計人有權不開始設計工作或暫停設計工作。

10.4 進度款支付

10.4.1 發包人應當按照專用合同條款附件6約定的付款條件及時向設計人支付進度款。

10.4.2 進度付款的修正

在對已付進度款進行匯總和復核中發現錯誤、遺漏或重復的,發包人和設計人均有權提出修正申請。經發包人和設計人同意的修正,應在下期進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0.5 合同價款的結算與支付

10.5.1 對于采取固定總價形式的合同,發包人應當按照專用合同條款附件6的約定及時支付尾款。

10.5.2 對于采取固定單價形式的合同,發包人與設計人應當按照專用合同條款附件6約定的結算方式及時結清工程設計費,并將結清未支付的款項一次性支付給設計人。

10.5.3 對于采取其他價格形式的,也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及時結算和支付。

10.6支付賬戶

發包人應將合同價款支付至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設計人賬戶。

11.工程設計變更與索賠

11.1 發包人變更工程設計的內容、規模、功能、條件等,應當向設計人提供書面要求,設計人在不違反法律規定以及技術標準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應當按照發包人要求變更工程設計。

11.2 發包人變更工程設計的內容、規模、功能、條件或因提交的設計資料存在錯誤或作較大修改時,發包人應按設計人所耗工作量向設計人增付設計費,設計人可按本條約定和專用合同條款附件7的約定,與發包人協商對合同價格和/或完工時間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3 如果由于發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項目復雜性的變更或性質的變更使得設計人的設計工作減少,發包人可按本條約定和專用合同條款附件7的約定,與設計人協商對合同價格和/或完工時間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4 基準日期后,與工程設計服務有關的法律、技術標準的強制性規定的頒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設計費用和(或)延長的設計周期由發包人承擔。

11.5 如果發生設計人認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價款或延長設計周期的要求事項,除專用合同條款對期限另有約定外,設計人應于該事項發生后5天內書面通知發包人。除專用合同條款對期限另有約定外,在該事項發生后10天內,設計人應向發包人提供證明設計人要求的書面聲明,其中包括設計人關于因該事項引起的合同價款和設計周期的變化的詳細計算。除專用合同條款對期限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接到設計人書面聲明后的5天內,予以書面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發包人同意設計人關于增加合同價款或延長設計周期的要求。

12.專業責任與保險

12.1 設計人應運用一切合理的專業技術和經驗知識,按照公認的職業標準盡其全部職責和謹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責任和義務。

12.2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設計人應具有發包人認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設計責任保險并使其于合同責任期內保持有效。

12.3 工程設計責任保險應承擔由于設計人的疏忽或過失而引發的工程質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設工程本身的物質損失以及第三者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或費用的賠償責任。

13.知識產權

13.1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提供給設計人的圖紙、發包人為實施工程自行編制或委托編制的技術規格書以及反映發包人要求的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文件的著作權屬于發包人,設計人可以為實現合同目的而復制、使用此類文件,但不能用于與合同無關的其他事項。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設計人不得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復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將之提供給任何第三方。

13.2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設計人為實施工程所編制的文件的著作權屬于設計人,發包人可因實施工程的運行、調試、維修、改造等目的而復制、使用此類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與合同無關的其他事項。未經設計人書面同意,發包人不得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復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將之提供給任何第三方。

13.3 合同當事人保證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不侵犯對方及第三方的知識產權。設計人在工程設計時,因侵犯他人的專利權或其他知識產權所引起的責任,由設計人承擔;因發包人提供的基礎資料導致侵權的,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13.4 合同當事人雙方均有權在不損害對方利益和保密約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傳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報獎項時等情形下公布有關項目的文字和圖片材料。

13.5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設計人在合同簽訂前和簽訂時已確定采用的專利、專有技術的使用費應包含在簽約合同價中。

14.違約責任

14.1 發包人違約責任

14.1.1 合同生效后,發包人因非設計人原因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未開始設計工作的,不退還發包人已付的定金或發包人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向設計人支付違約金;已開始設計工作的,發包人應按照設計人已完成的實際工作量計算設計費,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一半支付設計費;超過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全部支付設計費。

14.1.2 發包人未按專用合同條款附件6約定的金額和期限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的,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設計人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15天時,設計人有權書面通知發包人中止設計工作。自中止設計工作之日起15天內發包人支付相應費用的,設計人應及時根據發包人要求恢復設計工作;自中止設計工作之日起超過15天后發包人支付相應費用的,設計人有權確定重新恢復設計工作的時間,且設計周期相應延長。

14.1.3 發包人的上級或設計審批部門對設計文件不進行審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緩建,發包人應在事件發生之日起15天內按本合同第16條〔合同解除〕的約定向設計人結算并支付設計費。

14.1.4 發包人擅自將設計人的設計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時,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并應賠償設計人因此遭受的損失。

14.2 設計人違約責任

14.2.1 合同生效后,設計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應按發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額雙倍返還給發包人或設計人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

14.2.2 由于設計人原因,未按專用合同條款附件3約定的時間交付工程設計文件的,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前述違約金經雙方確認后可在發包人應付設計費中扣減。

14.2.3 設計人對工程設計文件出現的遺漏或錯誤負責修改或補充。由于設計人原因產生的設計問題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時,設計人除負責采取補救措施外,應當通過所投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向發包人承擔賠償責任或者根據直接經濟損失程度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發包人支付賠償金。

14.2.4 設計人未經發包人同意擅自對工程設計進行分包的,發包人有權要求設計人解除未經發包人同意的設計分包合同,設計人應當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15.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確認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騷亂、戒嚴、暴動、戰爭和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發生后,發包人和設計人應收集證明不可抗力發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損失的證據,并及時認真統計所造成的損失。合同當事人對是否屬于不可抗力或其損失發生爭議時,按第17條〔爭議解決〕的約定處理。

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當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義務受到阻礙時,應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當事人,書面說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礙的詳細情況,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必要的證明。

不可抗力持續發生的,合同一方當事人應及時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提交中間報告,說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況,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28天內提交最終報告及有關資料。

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擔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損失由合同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各自承擔。不可抗力發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設計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支付。

不可抗力發生后,合同當事人均應采取措施盡量避免和減少損失的擴大,任何一方當事人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義務,在遲延履行期間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16.合同解除

16.1 發包人與設計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以解除合同:

(1)設計人工程設計文件存在重大質量問題,經發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修改后仍不能滿足國家現行深度要求或不能達到合同約定的設計質量要求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設計費用,經設計人催告后,在30天內仍未支付的,設計人可以解除合同;

(3)暫停設計期限已連續超過180天,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5)因一方違約致使合同無法實際履行或實際履行已無必要;

(6)因本工程項目條件發生重大變化,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

16.3 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時,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對合同中的遺留問題應取得一致意見并形成書面協議。

16.4 合同解除后,發包人除應按第14.1.1項的約定及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期限內向設計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設計費外,應當向設計人支付由于非設計人原因合同解除導致設計人增加的設計費用,違約一方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17.爭議解決

17.1 和解

合同當事人可以就爭議自行和解,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經雙方簽字并蓋章后作為合同補充文件,雙方均應遵照執行。

17.2 調解

合同當事人可以就爭議請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或其他第三方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經雙方簽字并蓋章后作為合同補充文件,雙方均應遵照執行。

17.3 爭議評審

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采取爭議評審方式解決爭議以及評審規則,并按下列約定執行:

17.3.1 爭議評審小組的確定

合同當事人可以共同選擇一名或三名爭議評審員,組成爭議評審小組。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當事人應當自合同簽訂后28天內,或者爭議發生后14天內,選定爭議評審員。

選擇一名爭議評審員的,由合同當事人共同確定;選擇三名爭議評審員的,各自選定一名,第三名成員為首席爭議評審員,由合同當事人共同確定或由合同當事人委托已選定的爭議評審員共同確定,或由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評審機構指定第三名首席爭議評審員。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評審所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和設計人各承擔一半。

17.3.2 爭議評審小組的決定

合同當事人可在任何時間將與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共同提請爭議評審小組進行評審。爭議評審小組應秉持客觀、公正原則,充分聽取合同當事人的意見,依據相關法律、技術標準、行業慣例等,自收到爭議評審申請報告后14天內作出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對本事項另行約定。

17.3.3 爭議評審小組決定的效力

爭議評審小組作出的書面決定經合同當事人簽字確認后,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應遵照執行。

任何一方當事人不接受爭議評審小組決定或不履行爭議評審小組決定的,雙方可選擇采用其他爭議解決方式。

17.4 仲裁或訴訟

因合同及合同有關事項產生的爭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

(1)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17.5 爭議解決條款效力

合同有關爭議解決的條款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無效或者被撤銷均不影響其效力。

第三部分 專用合同條款

1.一般約定

1.1 詞語定義與解釋

1.1.1合同

1.1.1.8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3 法律

適用于合同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1.4 技術標準

1.4.1 適用于工程的技術標準包括: 。

1.4.2 國外技術標準原文版本和中文譯本的提供方: ;

提供國外技術標準的名稱:

提供國外技術標準的份數:

提供國外技術標準的時間:

提供國外技術標準的費用承擔: 。

1.4.3 發包人對工程的技術標準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合同文件組成及優先順序為:

1.6 聯絡

1.6.1 發包人和設計人應當在 天內將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批準、證明、證書、指示、指令、要求、請求、同意、確定和決定等書面函件送達對方當事人。

1.6.2 發包人和設計人聯系信息

發包人接收文件的地點:

發包人指定的接收人為:

發包人指定的聯系電話及傳真號碼:

發包人指定的電子郵箱:

設計人接收文件的地點:

設計人指定的接收人為:

設計人指定的聯系電話及傳真號碼:

設計人指定的電子郵箱:

1.8 保密

保密期限:

2.發包人

2.1 發包人一般義務

2.1.3 發包人其它義務:

2.2 發包人代表

發包人代表

姓名:

身份證號:

職務:

聯系電話:

電子信箱:

通信地址:

發包人對發包人代表的授權范圍如下:

發包人更換發包人代表的,應當提前 天書面通知設計人。

2.3 發包人決定

2.3.2 發包人應在 天內對設計人書面提出的事項作出書面決定。

3.設計人

3.1 設計人一般義務

3.1.1 設計人 (需/不需)配合發包人辦理有關許可、批準或備案手續。

3.1.3 設計人其他義務: 。

3.2 項目負責人

3.2.1 項目負責人

姓名: ;

執業資格及等級: ;

注冊證書號: ;

聯系電話: ;

電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設計人對項目負責人的授權范圍如下: 。

3.2.2 設計人更換項目負責人的,應提前 天書面通知發包人。

設計人擅自更換項目負責人的違約責任: 。

3.2.3 設計人應在收到書面更換通知后 內更換項目負責人。

設計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換項目負責人的違約責任: 。

3.3 設計人人員

3.3.1 設計人提交項目管理機構及人員安排報告的期限: 。

3.3.3 設計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撤換主要設計人員的違約責任: 。

3.4 設計分包

3.4.1 設計分包的一般約定

禁止設計分包的工程包括:

主體結構、關鍵性工作的范圍:

3.4.2設計分包的確定

允許分包的專業工程包括:

其他關于分包的約定:

3.4.3 設計人向發包人提交有關分包人資料包括: 。

3.4.4 分包工程設計費支付方式:

3.5 聯合體

3.5.4 發包人向聯合體支付設計費用的方式: 。

5.工程設計要求

5.1 工程設計一般要求

5.1.2.1 工程設計的特殊標準或要求:

5.1.2.2 工程設計適用的技術標準: 。

5.3 工程設計文件的要求

5.3.3 工程設計文件深度規定: 。

5.3.5 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年限: 。

6.工程設計進度與周期

6.1 工程設計進度計劃

6.1.1 工程設計進度計劃的編制

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設計進度計劃提交的時間: 。

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設計進度計劃應包括的內容: 。

6.1.2 工程設計進度計劃的修訂

發包人在收到工程設計進度計劃后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的期限: 。

6.3 工程設計進度延誤

6.3.1 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設計進度延誤

(4)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設計進度延誤的其他情形: 。

設計人應在發生進度延誤的情形后 天內向發包人發出要求延期的書面通知,在發生該情形后 天內提交要求延期的詳細說明。

發包人收到設計人要求延期的詳細說明后,應在 天內進行審查并書面答復。

6.5 提前交付工程設計文件

6.5.2 提前交付工程設計文件的獎勵: 。

7.工程設計文件交付

7.1 工程設計文件交付的內容

7.1.2 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提交電子版設計文件的具體形式為: 。

8.工程設計文件審查

8.1 發包人對設計人的設計文件審查期限不超過 天。

8.3 發包人應在審查同意設計人的工程設計文件后在 天內,向政府有關部門報送工程設計文件。

8.4 工程設計審查形式及時間安排: 。

9.施工現場配合服務

9.1 發包人為設計人派赴現場的工作人員提供便利條件的內容包括: 。

9.2 設計人應當在交付施工圖設計文件并經審查合格后 時間內提供施工現場配合服務。

10.合同價款與支付

10.2 合同價格形式

(1)單價合同

單價包含的風險范圍: 。

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 。

風險范圍以外合同價格的調整方法: 。

(2)總價合同

總價包含的風險范圍: 。

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 。

風險范圍以外合同價格的調整方法: 。

(3)其他價格形式: 。

10.3 定金或預付款

10.3.1 定金或預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 或預付款的比例 。

10.3.2 定金或預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預付款的支付時間: ,但最遲應在開始設計通知載明的開始設計日期 天前支付。

11.工程設計變更與索賠

11.5 設計人應于認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價款或延長設計周期的要求事項發生后 天內書面通知發包人。

設計人應在該事項發生后 天內向發包人提供證明設計人要求的書面聲明。

發包人應在接到設計人書面聲明后的 天內,予以書面答復。

12.專業責任與保險

12.2 設計人 (需/不需)有發包人認可的工程設計責任保險。

13.知識產權

13.1 關于發包人提供給設計人的圖紙、發包人為實施工程自行編制或委托編制的技術規格以及反映發包人關于合同要求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文件的著作權的歸屬: 。

關于發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3.2 關于設計人為實施工程所編制文件的著作權的歸屬: 。

關于設計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3.5 設計人在設計過程中所采用的專利、專有技術的使用費的承擔方式:

14.違約責任

14.1 發包人違約責任

14.1.1 發包人支付設計人違約金: 。

14.1.2 發包人逾期支付設計費的違約金: 。

14.2 設計人違約責任

14.2.1 設計人支付發包人的違約金: 。

14.2.2設計人逾期交付工程設計文件的違約金: 。

設計人逾期交付工程設計文件的違約金的上限: 。

14.2.3 設計人設計文件不合格的損失賠償金的上限: 。

14.2.4 設計人未經發包人同意擅自對工程設計進行分包的違約責任: 。

15.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確認

除通用合同條款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視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16.合同解除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3)暫停設計期限已連續超過 天。

16.4 發包人向設計人支付已完工作設計費的期限為 天內。

17.爭議解決

17.3 爭議評審

合同當事人是否同意將工程爭議提交爭議評審小組決定: 。

17.3.1 爭議評審小組的確定

爭議評審小組成員的確定: 。

選定爭議評審員的期限: 。

評審所發生的費用承擔方式: 。

其他事項的約定: 。

17.3.2 爭議評審小組的決定

合同當事人關于本事項的約定: 。

17.4仲裁或訴訟

因合同及合同有關事項發生的爭議,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訴。

18.其他

(如果沒有,填“無”) 。

附件:

附件1:工程設計范圍、階段與服務內容

附件2:發包人向設計人提交的有關資料及文件一覽表

附件3:設計人向發包人交付的工程設計文件目錄

附件4:設計人主要設計人員表

附件5: 設計進度表

附件6: 設計費明細及支付方式

附件7: 設計變更計費依據和方法

附件一:工程設計范圍、階段與服務內容

一、本工程設計范圍

二、本工程設計階段劃分

初步(基礎)設計、非標準設備設計(如有)、施工圖設計及施工配合四個階段。

三、各階段服務內容

1.初步(基礎)設計階段

2.非標準設備設計階段(如有)

3.施工圖設計階段

4.施工配合階段(包括設計技術交底、解決施工中設計技術問題、參加試車(試運行)考核和竣工驗收)

附件二:發包人向設計人提交的有關資料及文件一覽表

序號

資料及文件名稱

份數

提交日期

特別約定:

1.在發包人所提供的設計資料(含設計確認單、規劃部門批文、政府各部門批文等)能滿足設計人進行各階段設計的前提下開始計算各階段的設計時間。

2.上述設計時間不包括法定的節假日。

3.圖紙交付地點:設計人工作地(或發包人指定地)。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提供電子版設計文件時,設計人有權對電子版設計文件采取加密、設置訪問權限、限期使用等保護措施。

4.如發包人要求提供超過合同約定份數的工程設計文件,則設計人仍應按發包人的要求提供,但發包人應向設計人支付工本費。

附件四:設計人主要設計人員表

名稱

姓名

職務

注冊執業資格或職稱

承擔過的主要項目

一、總部人員

項目主管

其他人員

二、項目組人員

項目負責人

項目副負責人

工藝專業負責人

土建專業負責人

設備專業負責人

其他專業負責人

附件五:設計進度表

附件六:設計費明細及支付方式

一、設計費總額: 。

二、設計費總額構成:

1.工程設計基本服務費用:

固定總價: 。

固定單價(實際投資額×費率 %) 。

2.工程設計其他服務費用: 。

3.合同簽訂前設計人已完成工作的費用: 。

4.特別約定:

(1)工程設計基本服務費用包含設計人員赴工地現場的旅差費 人次日,每人每次不超2天;不含長期駐現場的設計工地代表和現場服務費。

(2)超過上述約定人次日赴項目現場所發生的費用(包括往返機票費、機場建設費、交通費、食宿費、保險費等)和人工費由發包人另行支付。其中人工費支付標準為 。(建議參照本單位年人均產值確定人工費標準)

(3)其它: 。

三、設計費明細計算表

四、設計費支付方式

1.本合同生效后7天內,發包人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總額的 %作為定金或預付款,計 元,設計合同履行完畢后,定金或預付款抵作部分設計費。

2.設計人向發包人提交初步設計文件后 天內,發包人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總額的20%,計 元。

3.設計人向發包人提交主要非標準設備設計文件后 天內,發包人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總額的15%,計 元。

4.設計人向發包人提交施工圖設計文件后7天內,發包人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總額的30%,計 元。

5.試車(試運行)考核完成后7天內,發包人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總額的10%,計 。

6.工程竣工驗收后7天內, 發包人向設計人支付全部剩余設計費,共計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