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劃撥與出讓的區別是什么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里等費用后.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后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兩者的主要區別是: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有償、有期限的;劃撥土地使用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一般沒有期限的限制。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都專項用于耕地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