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權之訴是什么意思(確權之訴是確認之訴嗎)
【案情簡介】甲公司與乙公司因拖欠買賣貨款發(fā)生糾紛,訴訟中,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確認了乙公司拖欠貨款的金額,并由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及其妻謝某某二人對欠付款項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對雙方調解協(xié)議約定事項予以確認。后,乙公司并未履行民事調解書確定的還款義務,甲公司申請強制執(zhí)行,一審法院執(zhí)行過程中,查封了張某、謝某某二人之子張某某名下的房屋一套、存款11余萬元。張某某作為案外人,提起執(zhí)行異議,一審法院于2023年8月11日裁定駁回其異議。張某某不服該裁定,于2023年10月22日提起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請求:(1)判令停執(zhí)行該房屋及存款,確認被凍結的銀行存款為張某某所有;(2)甲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一審庭審中,張某某當庭增加訴訟請求:確認被查封凍結的涉案房產為張某某所有。
【法院裁判情況】一審法院認為,張某某在庭審中增加的房產確權請求,未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guī)定的駁回執(zhí)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應不予審理。張某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張某某在其提交的《民事起訴狀》中已就停止執(zhí)行涉案房產提出了訴訟請求,且在認定是否停止執(zhí)行涉案房產時,亦必然涉及對該財產的權屬問題進行審查和判斷。張某某在本案原一審中當庭增加“確認涉案房產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該請求屬于確權之訴的范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二規(guī)定,應予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
在執(zhí)行異議之訴中,當事人對執(zhí)行標的增加確權請求的,可以在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不受在駁回執(zhí)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提起的限制。對該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中一并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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