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詹某侵占公款獲刑出獄又卷走1900多萬,時隔八年,再登上《今日說法》的新聞紅遍網絡。詹某是誰?此人曾在2023年因侵占公款700多萬而被《今日說法》喻為“隱形人”而報道。7年刑滿釋放后,詹某再次作案……

一、基本案情

案情簡介

2011年5月,詹某冒用他人身份和學歷信息,應聘進入巴中市巴州區某企業擔任出納。五個月后,他偽造領導簽字,將項目部的700萬元悄悄轉入10個私人賬戶。隨后,他從不同的銀行里將這些錢取了出來,并且變換身份潛逃一年多。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事件的最終,巴州區法院以認定詹某涉嫌職務侵占罪,作出(2023)巴州刑初字第201號刑事判決,詹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服刑期的詹某表現良好,多次獲得減刑裁定,于2023年10月21日刑滿釋放。

無獨有偶,2023年5月,據詹某刑滿釋放還不到一年,他又冒用索南加(假名)的學歷和身份信息,進入江蘇省南京市一家建筑公司。入職之后,詹某 “勤勤懇懇”、“努力工作”,僅用6個月的時間,就升職加薪出任公司的財務總監。2023年1月24日,正值除夕,他佯裝到公司加班,切斷所有監控,進入財務室,盜取了會計和出納的U盾,加上自己手里的U盾,打開公司的網銀賬戶,將賬戶上1900多萬全部轉走。隨后他變換身份,將贓款全部取出,潛逃多地。兩起案件,相同的作案手法,令人驚詫不已。

2023年12月底,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詹某構成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八十萬元。但詹某卻認為自己觸犯的是職務侵占罪,這兩者有什么區別呢?

本案分析

本案是一起單位內部人竊取本單位財物的典型案例, 被告人詹某是南京某建筑公司的財務總監,掌管財務的第三級U盾,符合職務侵占罪的主體身份,也符合盜竊罪的主體;侵犯的對象是“南京某建筑公司”的財物,可以成為職務侵占罪的對象, 也可以成為盜竊罪的對象。

以上兩方面均相同,該以哪種罪名定罪,關鍵看被告人詹某實施盜竊時是否利用了其職務上的便利。所謂職務之便,如上所述,應當是指直接經手、管理本單位某項財物的職權所形成的便利。 被害人“南京某建筑公司”的財務部實行的是被告人建議的出納、會計二級審核, 財務總監進行第三級審核的財務制度,被告人詹某利用節假日佯裝加班的借口,盜竊了出納、會計的一、二級U盾,再用其本人保管使用的三級U盾操作,成功進入公司財務賬戶,通過網銀將該帳戶內1900多萬轉至其之前盜用他人身份證件和騙取他人為其開設的多個銀行賬戶中,這種作案的行為不妨可以認為是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

但他具體實施盜竊的時機,是選擇在辦公室無人之時。當時,抽屜里的U盾應屬于出納和會計保管,被告人詹某此時竊取的財物并不是其本人經手、管理的財物,故其盜竊行為不是利用其職務之便。

因此,被告人詹某的行為不構成職務侵占罪, 應按盜竊罪處理。假如被告人詹某是在其工作時利用職務之便轉出財務賬戶余額,則有可能構成職務侵占罪。

二、職務侵占罪與盜竊罪的區別

相關法條

【職務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盜竊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區別

1) 主體不同

盜竊罪所要求的是一般主體,即只要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就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而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職務侵占罪所指的主體,是利用職務這一特殊性構成,這是兩罪最明顯的區別。

2) 客體不同

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職務侵占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不僅侵犯了公司、企業和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同時又侵犯了公司、企業法人的所有權。因此,職務侵占罪侵犯的客體從范圍上來說是要小于盜竊罪所侵犯的客體范圍。

3) 客觀方面不同

盜竊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用秘密竊取的方法占有公私財物,所侵占的公司財務的范圍比較大,可以是自己親屬的,也可以是其他人的。兩罪雖然在主觀方面都有非法占有財物的目的,但客觀方面,前者行為為“侵占”,“利用職務或工作上的便利”處分“行為人持有的財物”。后者的行為為“秘密竊取”。

而職務侵占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公司董事、監事、職工或其他企業的職工,利用“職務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業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職務侵占罪之“侵占”有其特殊的含義,它是指利用職務或工作上的便利,將自己本來“合法持有”但無權所有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非法地據為己有或者為第三人所有的行為。

4) 量刑不同

盜竊罪的量刑標準:(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為起點。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為起點。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職務侵占罪的量刑標準:(1)達到數額較大(六萬)起點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一百萬)的,可以在五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三、企業高管職務侵占風險防范

近年來,公司高管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公共財物的問題日漸突出,職務侵占的案件也逐年呈上升趨勢。因此,企業如何預防該類案件的發生,成為刻不容緩的問題,筆者擬結合實際,簡要列出企業防范高管職務侵占的幾大要點:

健全公司制度,強化權力監督制約機制

1) 完善公司的章程,管理制度等,明確崗位責任及處罰機制,防止互相推諉,權力失衡。同時形成書面文件,以保證有據可查,也可以對職務侵占類犯罪產生一定的震懾力。

2) 高層管理人員為公司的實際經營管理者,對公司、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具有決策權,若權力監督機制起不到制約作用,高層管理人員就會濫用手中的權力,為自己謀取利益,催生犯罪。因此,公司風險控制部門的獨立性、專業性及忠誠度至關重要。

加強財務監管

高管的職務侵占類案件中,關鍵性的證據在于各種財務會計資料,即使其通過各種手段設法將財務賬目做平,銀行的資金流轉記錄、稅務機關的納稅記錄等財務資料中也會留下證據。由此,保持財務部門工作的獨立性,給予財務部門一定的監督權,可以有效地制約高管,對預防并打擊該類犯罪至關重要。

重視企業內部環境建設

根據美國注冊舞弊審核師協會(ACFE)的創始人、現任美國會計學會會長史蒂文·阿伯雷齊特(W.Steven Albrecht)提出的“舞弊三角理論”,高層管理人員職務犯罪原因主要源自壓力、機會與借口。

因此,公司要對高層管理人員的“壓力”予以重視,選拔人品與能力兼優的人員擔任高管,并做好人員資質確認,工作中加強對高管的思想道德教育,消除其犯罪“壓力”,完善各種機制與制度,督促制度的有效執行,機制的正常運行,消除其犯罪的“機會”與“借口”。

發現問題,及時報案

職務類犯罪具有傳染性,損害公司利益的同時,也會影響其他員工,形成不良風氣。有的公司報案滯后,待司法機關介入后部分重要證據已滅失,造成打擊不力。所以,企業要明確,對于職務犯罪行為,一旦發現,應當立即報案,以避免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成功后未得到處罰,助長其僥幸心理,繼續作案。

作 者 簡 介

石 磊

英國謝菲爾德大學法學碩士,曾任職于某國內大型互聯網法律公司,擅長民商事爭議解決,金融領域經濟犯罪,不良資產處置等法律服務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