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擔保期限兩年是指在保證期間約定不明的情況下,保證期限不超過主債務的期限,同時有一個最大期限,不能夠超過兩年。

2、超過兩年,保證人就不再具有擔保作用,債權人也就是不能夠要保證人承擔責任了,在保證期間約定不明情形,適用兩年的保證期間。

3、保證期間因其產生方式不同,可分為約定期間,催告期間和法律推定期間三種:

(1)所謂的約定保證期間是指當事人的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的保證期間,通稱之為定期保證期間;

(2)催告保證期間是指保證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或有約定但約定不明確或無效的情況下,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保證不催告債權人對主債務人行使訴訟上的權利而確立的合理期限;

(3)法律推定保證期間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期間或約定不明確或約定無效的情況下,根據法律任意性規范加以補正,即依法律規定以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的一定時期為保證期間;

4、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擔保人的義務有哪些

(一)擔保人的義務就是為債務人提供擔保。

(二)擔保人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有:

1、民事責任: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2、連帶責任:

保證的方式有:

(1)一般保證;

(2)連帶責任保證。

3、擔保責任:

(1)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2)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