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兌匯票概述

(一)承兌匯票的概念

承兌匯票一般是指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的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標人的票據。

(二)承兌匯票的特征

1.承兌匯票中有三個基本當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其中出票人和付款人為票據義務人,收款人為票據權利人。

2.承兌匯票是委托他人進行支付的票據。承兌匯票的出票人僅僅是簽發票據的人,不是票據的付款人,其必須另行委托付款人支付票據金額。

3.承兌匯票通常都需要由付款人進行承兌,以確認其愿意承擔絕對的付款義務。在付款人未承兌時,承兌匯票上所載的付款人并無絕對的付款義務。

4.承兌匯票是在見票時或者指定的到期日無條件支付給持票人一定金額的票據。承兌匯票不以見票即付為限,多數承兌匯票都有一定的到期日,體現了承兌匯票的信用功能。

5.承兌匯票對于當事人特別是出票人和付款人,沒有特別的限制,即可以是銀行,也可以是公司、企業等。

(三)承兌匯票的分類

一般根據承兌匯票當事人的身份的不同,分為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

銀行承兌匯票是以銀行為出票人,同時以銀行為付款人的承兌匯票。通常情況下,銀行承兌匯票中的出票行與付款行為同一銀行。

商業承兌匯票是以銀行以外的其他公司、企業為出票人,以銀行或者其他公司、企業等為付款人的承兌匯票。

二、銀行承兌匯票概述

(一)銀行承兌匯票概述

銀行承兌匯票是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簽發,向開戶銀行申請并經銀行審查同意承兌的,保證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由于有銀行擔保,所以銀行對委托開據銀行承兌匯票的公司有一定要求,一般情況下會要求公司存入票據金額等值的保證金至票據到期時解付,也有些公司向銀行存入票據金額百分之幾十的保證金,但必須銀行向公司做銀行承兌匯票授信并在授信額度范圍內使用信用額度,如果沒有銀行授信是沒有開據銀行承兌匯票資格的。

目前我國紙質銀行承兌匯票每張票面金額最高為1億元(電子票據最大限額為10億元)。銀行承兌匯票按票面金額向承兌申請人收取萬分之五左右的手續費,不足10元的按10元計。紙質承兌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電子匯票的最長期限可達1年)。承兌申請人在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未付款的,按規定計收逾期罰息。

銀行承兌匯票是由付款人委托銀行開據的一種遠期支付票據,票據到期銀行具有見票即付的法定義務;商業承兌匯票是由付款人開據的遠期支付票據,由于沒有通過銀行的擔保所以信用相比銀行承兌匯票較低。兩種票據最長期限為六個月,票據期限內可以進行背書轉讓。為控制風險,一般不建議收取商業承兌匯票。

(二)銀行承兌匯票的特征

1.無金額起點限制;

2.銀行是主債務人;

3.客戶必須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

4.付款期限最長達6個月;

5.收款人在匯票到期日前可以持票向銀行申請支付票款;

6.在匯票有效期內可以轉讓;

7.在買賣合同中,對于買受人而言,使用銀行承兌匯票無須付現,即完成了貨款的支付,等于從銀行獲得了一筆成本較低的資金,這也就是銀行承兌匯票的融資功能;對出賣人而言,在銀行承兌匯票到期前,也可通過向銀行申請貼現的方式,獲得資金;

8.持票人可將未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背書轉讓給其他債權人;

9.只用于公司與公司之間。

(三)銀行承兌匯票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票據可以表現出兩種關系,票據關系和票據基礎關系,前者受票據法調整,后者受民商法調整。在銀行承兌匯票中,銀行在票據關系中處于付款人的地位,在見票或者匯票到期日時有對持票人無條件付款的義務,而在票據基礎關系中處于債權人地位,在支付匯票確定金額后有權要求出票人支付該筆款項。

三、銀行承兌匯票的背書轉讓

(一)背書轉讓概述

根據法律規定,銀行承兌匯票的轉讓是通過背書方式進行的。所謂背書,是指持票人在票據的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完成簽章,并將其交付相對人,從而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的票據行為。

(二)背書轉讓的法律效力

由于票據是一種表現為有價證券的特殊金錢債權,所以背書轉讓具有與一般債權轉讓不同的法律效力。

1.背書轉讓無須經票據債務人同意,只要持票人完成背書行為,就構成有效的票據權利轉讓。

2.背書轉讓的轉讓人不退出票據關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據權利人轉變為票據義務人,并承擔擔保承兌和擔保付款的責任。

3.背書轉讓具有更強的轉讓效力,能夠使受讓人得到更充分的保護。

(三)背書轉讓的限制情況

1.出票人的限制背書

出票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這時,如持票人背書轉讓的,背書行為無效。當然,這并意味著該匯票絕對不能再轉讓,而只是表明該票據不能再依票據法規定的背書方式進行轉讓,也不再可能發生背書轉讓的效力,這時的轉讓只是一般指名債權的轉讓。轉讓后,轉讓人不承擔擔保責任。一般出票人記載禁止背書的意義,在于排除背書轉讓的效力,保持對受讓人的抗辯權,并防止在受到追索時增加更多的償還金額。

2.背書人的限制背書

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如果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背書人記載的限制背書與出票人的限制背書都有避免對人抗辯切斷、防止償還金額增大的作用。不同之處在于,背書人的限制背書并不導致票據指示證券性的喪失,票據仍可背書轉讓,只是記載該限制背書的背書人將自己的擔保責任限制在對其直接后手一個人上,對此后的后手受讓人,不承擔任何擔保責任。對于持票人來說,背書人限制背書以外的各個背書,仍為普通背書,具有普通背書的一切效力。

3.回頭背書及其效力

回頭背書是指以先前已經在票據上簽名的出票人、背書人等票據債務人為被背書人的背書?;仡^背書具有一般背書的效力,并不因被背書人是先前的票據債務人而使該票據權利歸于消滅,只是在權利擔保的效力上有所不同。被背書人是出票人的,由于他是最終的追索義務人,事實上是不能行使追索權的,只有在匯票已經承兌的情況下,才可以向承兌人行使追索權;回頭背書的被背書人是先前的背書人的,這時,他既是票據的債務人,又是票據的權利人,他要對其后手承擔擔保責任,所以也就不能向他們行使追索權。

四、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

(一)承兌的概述

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承兌是匯票特有的一種制度。因為匯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時,是委托他人(付款人)代替其支付票據金額,而該付款人在出票時并未在票據上簽章、并非票據債務人,無當然的支付義務。

(二)承兌的一般原則

1.自由承兌原則。匯票的付款人可以依自己獨立的意思,決定是否進行承兌,不受出票人指定其為付款人的限制。即使付款人與出票人存在一定的資金關系或依承兌協議,應為匯票進行承兌而未承兌,也只承擔票據外責任。

2.完全承兌原則。付款人必須在持票人提示付款的當日,足額付款。付款人進行部分承兌的,應視為承兌附有條件,視為拒絕承兌。

3.單純承兌原則。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如果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不發生承兌的效力。

五、銀行承兌匯票的追索權

(一)追索權的概念

追索權一般是指持票人在提示承兌或者提示付款,而未獲承兌或未獲付款時,依法向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他金額的權利。

(二)行使追索權的條件

在已發生匯票到期時被拒絕付款,或者到期日前被拒絕承兌等情況時,并不能確定地發生追索權。追索權的行使,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包括:

1.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而持票人提示承兌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絕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必須出具拒絕證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書。

2.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文書具有拒絕證明的效力。

3.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具有拒絕證明的效力。

4.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時向各匯票債務人發出書面通知。持票人未按規定期限進行通知的,仍可行使追索權,但是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在票據到期前,具備行使追索權的條件時,持票人即可行使追索權,而無須等待票據到期。

(三)追索與再追索

1.追索義務人的責任。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他們均為追索義務人,對持票人承擔無條件給付匯票全部金額的責任。

2.追索權利人的權利行使方式。在同時存在若干個追索義務人的情況下,持票人可以選擇其中的任何一個人,作為追索對象;也可以不限定一名追索對象,而向一個以上的追索義務人行使追索權;持票人還可以不受已經開始的追索權行使的限制,在未實現其追索權之前,再進行新的追索。

3.再追索。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與持票人享有同一追索權利,可以再向其他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直至匯票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因履行或其他法定原因而消滅為止。

4.追索權行使的例外。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對其前手無追索權;當持票人為背書人時,對其后手無追索權。

5.追索金額一般包括: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6.再追索金額一般包括:已清償的全部金額;前項金額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六、銀行承兌匯票的權利瑕疵

1.票據的偽造與變造。

(1)票據的偽造。票據的偽造是指假借他人的名義,在票據上為一定的票據行為。一般來說,票據法意義上的票據的偽造指票據簽章的偽造,而不包括其他事項的偽造。

(2)票據的變造。票據的變造是指無票據記載事項變更權限的人,對票據上記載事項加以變更,從而使票據法律關系的內容發生改變。

2.票據偽造、變造的法律責任。

偽造票據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這涉及偽造、變造者,被偽造、變造者和其他簽章人的法律責任問題。

(1)偽造、變造者的法律責任。

偽造、變造者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因票據的偽造、變造而導致票據當事人未能獲得承兌或付款時,其所支付的費用及利息損失,均應由偽造、變造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偽造、變造的責任者個人處分,給予公司、企業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偽造、變造者應承擔刑事處罰。

(2)其他簽章人的法律責任。

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票據上有偽造、變造的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其他簽章人仍需依其簽章按照票據所載文義承擔票據責任。

票據上其他記載事項被變造的,在變造之前簽章的人,對原記載事項負責;在變造之后簽章的人,對變造之后的記載事項負責;不能辨別是在被變造之前或之后簽章的,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票據變造與票據偽造的不同之處是有票據的變造人,卻無被變造人。因為票據變造使得票據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發生了變化,所以票據變造涉及的就不僅是被變造的記載事項的原記載人,而是所有票據當事人。票據是文義證券,票據變造前的效力顯然與變造后的效力不同,對于變造前的票據簽章人和變造后的票據簽章人,要求依其簽章時的票據文義承擔責任才符合法律的公平和正義。

3.票據的更改和涂銷。

票據的更改和涂銷是指將票據上的簽名或其他記載事項加以更改或涂抹消除的行為。

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任何人不得更改,更改會導致票據無效。除此之外,更改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也會導致票據無效。對票據上的其他記載事項如付款人名稱、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原記載人可以更改,更改時只需簽章證明即可。

權利人故意所為票據的涂銷行為就其實質來說就是票據內容的更改,應發生上述票據更改的法律后果。權利人非故意所為的涂銷,涂銷行為無效,票據依其未涂銷時的記載事項發生法律效力;非權利人所為的票據涂銷行為,發生票據偽造、變造的法律后果。

七、銀行承兌匯票的喪失與補救

票據權利人因某種原因喪失對票據的實際占有,使票據權利的行使遭到一定障礙時,為使權利人的票據權利能夠實現,而對其提供的特別的法律救濟,包括掛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提起訴訟。

(一)掛失止付

掛失止付是指票據權利人在喪失票據占有時,為防止可能發生的損害,保護自己的票據權利,通知票據上的付款人,請求其停止票據支付的行為。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銀行承兌匯票,不能掛失止付。

(二)公示催告

1.公示催告的概念

公示催告一般是指在票據等有價證券喪失的場合,由法院依申請人的申請,向未知的利害關系人發出公告,告知其如果未在一定期間申報權利、提出證券,則法院會通過判決的形式宣告其無效,從而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提出證券的一種特別訴訟程序。

2.公示催告的申請

(1)公示催告的條件。

第一,確有票據喪失的事實。也就是確已發生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的情況;在確知票據下落時,不能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請。

第二,票據權利確實存在。即付款人對喪失的票據確有支付義務;在票據權利已依實際支付、時效完成等原因而消滅,或者因票據形式不符合法定要件而未發生票據權利時,不能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請。

第三,不存在利害關系人之間的權利爭執。也就是說,在提出公示催告申請的當時,無利害關系人就該票據主張權利。如果已有利害關系人出現,或者確知利害關系人存在,不能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請。

(2)公示催告的申請期間。

進行公示催告,需要首先由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請。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如果失票人未向付款人發出掛失止付通知,可以隨時申請公示催告;如果失票人已經向付款人發出掛失止付通知,則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申請公示催告。當然,超過上述期限,也不應影響申請人的公示催告申請。

(3)公示催告的申請人。

有權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請人應為票據的合法權利人,包括票據上所載的收款人、能夠以背書連續證明自己合法持票人身份的被背書人。由于可能發生出票人在票據上簽章后,票據遺失的情況,這時,應當允許出票人作為公示催告的申請人。在票據遺失后,已經知道現實持有人的情況下,失票人則不能成為公示催告的申請人,只能依普通民事訴訟程序,提起返還票據的訴訟。

3.公示催告的終結

公示催告的終結,有兩種情況:一是經法院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二是經法院判決終結公示催告。

(1)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在公示催告期間,有人提出權利申報或提出相關的票據主張權利時,法院就應該立即裁定終止公示催告,并通知申請人和票據付款人。在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后、除權判決作出前,又有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的,也應該裁定終結公示催告。此后,申請人和權利申報人就應通過普通民事訴訟程序,提起有關確認權利歸屬的訴訟,解決其糾紛。

(2)判決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期間屆滿,沒有人提出權利申報或者提出相關的票據,或者申報人提出的票據非申請人喪失的票據時,則依申請人的申請,由法院作出判決,宣告票據無效。

(三)普通訴訟程序

失票人在喪失票據后,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票據債務人向其支付票據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