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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暴發后,知識產權發揮戰“疫”力量,助力疫情防控科研攻關。在生物醫藥、醫療設備等領域,大量疫情防控企業加速知識產權轉移轉化。與此同時,蹭疫情熱度搶注商標行為值得警惕。那么,什么是惡意搶注商標,有什么法律后果?

網友咨詢:

什么是惡意搶注商標,有什么法律后果?

四川洪運律師事務所周崇新律師解答:

“惡意搶注”是指以獲利為目的、用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在該領域或相關領域中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域名或商號等權利的行為。“惡意搶注”大多發生在以“申請在先”為授權原則、商標搶注行為對原權利人造成困擾,給市場公平競爭帶來不良影響的同時,也給商標審查機構帶來巨大壓力。

關于“惡意搶注商標”,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因此,“惡意搶注”就是申請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將他人已經使用但尚沒有注冊的商標以自己的名義向商標局申請注冊的行為。

周崇新律師解析:

縱觀目前的一些商標搶注行為,本質與知識產權制度設計的目的背道而馳。由于商標注冊成本的不斷降低、注冊手段的便利化、商標巨大的升值潛力,搶注商標、囤積商標、高價售賣,已經成為一個灰色利益鏈。

惡意搶注商標的法律后果有:

首先,商標申請應予駁回,因為其不符合注冊商標的申請條件。

其次,商標代理機構應該受到處罰。根據《商標法》第六十八條規定, 商標代理機構對惡意注冊商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惡意申請人應該受到處罰。根據《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若干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對違反本規定第三條惡意申請商標注冊的申請人,依據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由申請人所在地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違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學士
四川大學刑法研究生
北京大學商法研究生
澳門科技大學碩士研究生
眉山市律師協會副會長
眉山市委市政府法律顧問
(教授)高級咨詢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