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企業噪聲衛生標準(依據我國現行工業企業噪聲衛生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是指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一、時間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晝間”是指6:00至22:00之間的時段;“夜間”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間的時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需要(如考慮時差、作息習慣差異等)而對晝間、夜間的劃分另有規定的,應按其規定執行。
二、噪聲解釋
頻發噪聲:指頻繁發生、發生的時間和間隔有一定規律、單次持續時間較短、強度較高的噪聲。如排氣噪聲、貨物裝卸噪聲等 偶發噪聲:指偶然發生、發生的時間和間隔無規律、單次持續時間較短、強度較高的噪聲。如短促鳴笛聲、工程爆破聲等。 背景噪聲:被測量噪聲源以外的聲源發出的環境噪聲的總和。 穩態噪聲:在測量時間內,被測聲源的聲級起伏不大于3dB(A)的噪聲。 非穩態噪聲:在測量時間內,被測聲源的聲級起伏大于3dB(A)的噪聲。 最大聲級:在規定測量時間內對頻發或偶發噪聲事件中測得的A聲級最大值。 倍頻帶聲壓級:采用符合GB/T 3241規定的倍頻程濾波器所測量的頻帶聲壓級,其測量帶寬和中心頻率成正比。本標準采用的室內噪聲頻譜分析倍頻帶中心頻率為31.5Hz、63Hz、125Hz、250Hz、500Hz,其覆蓋頻率范圍為22~707Hz。三、廠界環境噪聲排放限值
1、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不得超過表1規定的排放限值。
夜間頻發噪聲的最大聲級超過限制的幅度不得高于10dB(A)。 夜間偶發噪聲的最大聲級超過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工業企業若位于未劃分聲環境功能區的區域,當廠界外有噪聲敏感建筑物時,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參照GB 3096和GB/T 15190 的規定確定廠界外區域的聲環境質量要求,并執行相應的廠界環境噪聲排放限值。 當廠界與噪聲敏感建筑物距離小于1m時,廠界環境噪聲應在噪聲敏感建筑的室內測量,并將表1中相應的限值減10dB(A)作為評價依據。
2、結構傳播固定設備室內噪聲排放限值。
當固定設備排放的噪聲通過建筑物結構傳播至噪聲敏感建筑物室內時,噪聲敏感建筑物室內等效聲級不得超過表2和表3規定的限制。(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振動類低頻噪音)
四、測量方法
1、測量儀器
測量儀器為積分平均聲級計或環境噪聲自動檢測儀,其性能應不低于GB 3785和GB/T 17181對2型儀器的要求。測量35dB以下的噪音應使用1型聲級計,且測量范圍應滿足所測量噪聲的需要。校準所有儀器應符合GB/T 15173對1級或2級聲校準器的要求。當需要進行噪聲的頻譜分析時,儀器性能應符合GB/T 3241中對濾波器的要求。 測量儀器和校準器應定期檢定合格,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內使用;每次測量前、后必須在測量現場進行聲學校準。其前、后校準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dB,否則測量結果無效。 測量時傳聲器加防風罩。 測量儀器時間計權特性設為“F”擋,采樣時間間隔不大于1s。2、測量條件
氣象條件:測量應在無雨雪無雷電天氣,風速為5m/s以下時進行。不得吧在特殊天氣條件下測量時,應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測量準確性,同時注明當時所采取的措施及氣象情況。 測量工況:測量應在被測聲源正常工作時進行,同時注明當時的工況。3、測點位置
測點布設:根據工業企業聲源,周圍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布局以及毗鄰的區域類別,在工業企業廠界布設多個測點,其中包括距噪聲敏感建筑物較近以及受被測聲源影響大的位置。 測點位置一般規定:一般情況下,測點選在工業企業廠界外1m、高度1.2m以上、距任一反射面距離不小于1m的位置。 測點位置其他規定:當廠界有圍墻且周圍有受影響的噪聲敏感建筑物時,測點應選在廠界外1m、高于圍墻0.5m以上的位置;當廠界無法測量到聲源的實際排放狀況時(如聲源位于高空、廠界設有聲屏障等),應按“測點位置一般規定”設置測點,同時在受影響的噪聲敏感建筑物戶外1m處另設測點;室內噪音測量時,室內測量點設在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m以上‘距地面1.2m高度處,在受噪聲影響方向的窗戶開啟狀態下測量;固定設備結構傳聲至噪聲敏感建筑物室內,在噪聲敏感建筑物室內測量時,測點應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m以上、距地面1.2m、距外窗1m以上,窗戶關閉狀態下測量。被測房間內的其他可能干擾測量的聲源(如電視機、空調機、排氣扇以及鎮流器較響的日光燈、運轉時出聲的時鐘等)應關閉。4、測量時段
分別在晝間、夜間兩個時段測量。夜間有頻發、偶發噪聲影響時同時測量最大聲級。 被測聲源是穩態噪聲,采用1min的等效聲級。 被測聲源是非穩態噪聲,測量被測聲源有代表性時段的等效聲級,必要時測量被測聲源整個正常工作時段的等效聲級。5、背景噪聲測量
測量環境:不受被測聲源影響且其他聲環境與測量被測聲源時保持一致, 測量時段:與被測聲源測量的時間長度相同。6、測量記錄
噪聲測量時需做測量記錄。記錄內容應主要包括:被測量單位名稱、地址、廠界所處聲環境功能區類別、測量時氣象條件、測量儀器、校準儀器、測點位置、測量時間、測量時段、儀器校準值(測前、測后)、主要聲源、測量工況、示意圖(廠界、聲源、噪聲敏感建筑物、測點等位置)、噪聲測量值、背景值、測量人員、校對人、審核人等相關信息。
7、測量結果修正
噪聲測量值與背景噪聲值相差大于10dB(A)時,噪聲測量值不做修正。 噪聲測量值與背景噪聲值相差在3-10dB(A)之間時,噪聲測量值與背景噪聲值的差值取整后,按表4進行修正。噪聲測量值與背景噪聲值相差小于3dB(A)是,應采取措施降低背景噪聲后,視情況按前兩款方法執行,仍無法滿足前兩款要求的,應按環境噪聲監測技術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8、測量結果評價
各個測點的測量結果應單獨評價。同一測點每天的測量結果按晝間、夜間進行評價。 最大聲級直接評價。9、標準的監督實施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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