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不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

在日常經濟生活中,有這樣一類合同,它看起來明顯違反公平原則,有的甚至就是內容違法,但當事人想去確認它的效力時,卻忌憚于訴訟時效的限制。那么,確認合同無效糾紛到底受不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呢?我們以發生在南昌市的一起案例來說明這個問題。

2023年9月16日,張某夫妻欲出售其房產,因年邁便向其孫女張女士出具委托書,內容為:全權委托張女士代為辦理坐落在南昌市西湖區××單元××室房產的查檔、撤檔、改錯、買賣、過戶、領證、拆遷及收取房款等一切相關手續;代為協助購房方辦理銀行按揭及其相關事宜;代辦上述房產的土地證及其過戶、領證等一切相關事宜;代為到婚姻登記部門查詢婚姻狀況,代開、代領婚姻狀況證明。受托人在上述代理權限范圍內所簽署的一切有關法律文件,我們均予以承認。委托期限自即日始至上述事宜辦完為止。受托人有轉委托權。同日,張某夫妻還在公證處辦理了公證。

接受委托后,張女士于2023年9月16日代表張某夫妻與自己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一份,約定甲方(張某夫妻)將其所有的坐落在西湖區××單元××室房產出售給乙方(張女士),房屋建筑面積共65.26平方米,產權證號為西字224515,房屋買賣價款為65260元。張女士在繳納相關交易費用后,于2023年9月28日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權證。

2023年7月,張某死亡,其妻先于張某死亡。張某夫妻的次子張先生和姐姐、哥哥處置父母的遺產時,才知道父母的房產被過戶到張女士的名下。

張先生一怒之下訴至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認為張女士以父母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違背了父母的真實意思,事后又未經父母的追認,在法律上屬自己代理,不履行代理職責屬無效代理行為,應依法撤銷,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張女士自己代理簽訂的房產買賣合同無效。

張女士則辯稱,原告起訴已過訴訟時效。

法院審理認為,張女士屬自己代理,其所簽訂的“存量房買賣合同”無效;被告辯稱,原告起訴已過訴訟時效,因其并未提交證據證實原告知曉被告的自己代理行為,故訴訟時效應從張先生無法繼承遺產時開始計算,至其2023年9月30日起訴時,并未超過訴訟時效。法院遂判決被告張女士代理張某夫妻與自己于2023年9月簽訂的“存量房買賣合同”無效。

張女士不服一審判決,向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被駁回。

陜西明萌律師事務所律師賈海明說,審判實踐中確認合同無效有兩種情形:一種是當事人以合同有效為由起訴對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的,法院應主動審查確認合同無效;另一種是當事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是否受訴訟時效期間限制?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司法實務界和司法理論界依據民法精神已經給出了明確的答案,那就是不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

為什么這么說?因為其一,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適用于債權請求權,不適用于形成權。而確認合同無效糾紛則屬于后者。其二,合同當事人不享有確認合同無效的法定權利,只有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有權確認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效力的認定,實質是國家公權力對民事行為進行的干預,因而不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同時,由于違法行為不受法律保護,當事人也有權在任何時候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合同無效。反之,如果認為確認合同無效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則必然使違法的合同經過一定時間便可得到法律的保護,違法的利益也將變成合法的利益,這顯然與無效合同的立法宗旨和目的不相符。

賈海明提示,雖然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不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而合同經確認無效后,當事人關于返還財產及賠償損失的請求,卻適用法律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