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襄陽市谷城法院

審理了一起偽造公司印章案件

被告人獲刑一年三個月

并處罰金

基本案情

2009年,被告人趙某與湖北某建筑安裝公司(以下簡稱S公司)達成口頭協議,趙某借用S公司資質,公司采取一事一授權并向趙某指定的人出具書面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以公司名義與某電力集團簽訂合同,工程款由S公司代收,趙某向該公司交納管理費用。后來,趙某私自找人雕刻S公司行政印章、合同印章、法人代表印章若干,2023年4月,在未經S公司授權的情況下,趙某以S公司的名義與谷城縣城關鎮居民易某簽訂30萬元的《個人借款協議書》,并加蓋偽造的S公司行政印章,此后趙某未履行協議;2023年4月和2023年4月,趙某未經S公司的授權以S公司名義又分別與某電力集團有限公司、襄州區古驛鎮居民豆某簽訂了工程合同,加蓋偽造的S公司行政印章,此后趙某亦未履行協議。

以上兩個工程的施工負責人分別對趙某和S公司提起民事訴訟,兩起訴訟均判處S公司、趙某支付勞務報酬等費用,致使S公司遭受直接損失52萬余元。

2023年5月13日,經湖北東湖司法鑒定所鑒定,上述合同、協議中所蓋S公司印章的印文與該公司在公安機關備案的印章印文均不屬同一枚印章。

谷城法院審理后認為, 被告人趙某為達到個人目的,偽造S公司印章,其行為己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等行為,屬違法犯罪。希望公眾提高法律意識,堅決杜絕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切莫以身試法,悔不當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