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抵押權是擔保物權,并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抵押權只存在行使期間的問題。依據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該行使期間與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相同,隨著主債權訴訟時效中斷、中止而變化。抵押權行使期間只是以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為參照來計算,并不等于對抵押權也要適用訴訟時效制度。只要抵押權人初始行使抵押權的行為發生在抵押權的行使期間內,人民法院就不能在后續抵押權訴訟中再簡單以行使抵押權超過法定期間為由而不予支持。

?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編 物權第四百一十九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擔保制度的若干規定(附:劉貴祥答記者問)【法釋〔2023〕28號】第四十四條 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抵押權人主張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主張不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債權人僅對債務人提起訴訟,經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后未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對債務人申請強制執行,其向抵押人主張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比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44號)第十二條 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后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七十二條人民法院審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無實質性爭議且實現擔保物權條件成就的,裁定準許拍賣、變賣擔保財產;(二)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有部分實質性爭議的,可以就無爭議部分裁定準許拍賣、變賣擔保財產;(三)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有實質性爭議的,裁定駁回申請,并告知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3)最高法民再110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趙繼勝,男,1949年3月6日出生,漢族,住遼寧省本溪市平山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付靜,上海市海華永泰(沈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本溪實華新世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本溪市平山區解放南路******。

法定代表人:馮興旺,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浩麗,遼寧平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鴿,遼寧平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

本院再審認為:本案系抵押權糾紛,根據物權法的有關規定,案涉抵押權已經有效設立,趙繼勝依法享有抵押權。對此,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一、二審法院均予認定,本院亦予確認。當事人在再審中的爭議焦點為:抵押權人趙繼勝行使抵押權是否超過法定期間。對此,本院結合上述查明的案涉事實予以認定,同時對原審判決中存在的其他問題一并作出評價。

(一)關于趙繼勝行使抵押權是否超過法定期間

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本案中,判斷趙繼勝行使抵押權是否超過法定期間,主要在于趙繼勝行使抵押權時間的認定。

抵押權是擔保物權的一種。根據我國擔保物權法律制度和規范,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擔保物權人即可依法行使擔保物權。擔保物權人行使擔保物權的方式和途徑是:擔保物權人既可以先行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特別程序,如該申請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擔保物權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擔保物權的普通訴訟程序;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擔保物權的普通訴訟程序。在擔保物權人以提起普通訴訟程序的方式行使擔保物權時,既可以在主債權訴訟中一并提出,也可以在法定期間內單獨以擔保人為被告提起訴訟。在擔保物權人初始提起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的情況下,雖然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釋并未明確規定擔保物權人應當在多長期限內提起普通訴訟程序,但因上述特別程序與普通程序具有法定程序的接續性,只要擔保物權人后續并未明顯不合理地遲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則其初始提起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的時間,就應當認定為行使擔保物權的時間,而不能簡單的以后續提起擔保物權訴訟的時間作為擔保物權人行使擔保物權的時間。

本案中,無論抵押權人趙繼勝是初始提起申請實現抵押權特別程序抑或是后續提起抵押權訴訟普通程序,均屬于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的行使抵押權行為,只要其初始行使抵押權行為發生在抵押權的行使期間內,人民法院就不能在后續抵押權訴訟中再簡單以行使抵押權超過法定期間為由而不予支持。本案趙繼勝與債務人實華房地產公司簽訂的《抵押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2023年9月12日至2023年9月11日,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的初始起算時點應為借款期限屆滿日之次日,即2023年9月12日。趙繼勝于2023年10月18日對借款人實華房地產公司向一審法院提起償還欠款訴訟,主債權的訴訟時效出現中斷事由,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依法應當重新計算。趙繼勝于2023年6月6日向本溪市平山區人民法院申請實現抵押權,在2023年7月9日被裁定駁回后,于同年7月24日提起本案抵押權訴訟。本案應當認定趙繼勝行使抵押權的時間是其向一審法院提起申請實現抵押權特別程序的2023年6月6日,而且其在實現抵押權申請被裁定駁回后在很短時間內(15日)即提起訴訟,顯然也不存在明顯不合理遲延起訴的問題。同時,本案在趙繼勝行使抵押權的上述時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尚未施行,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兩年普通訴訟時效期間來計算本案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因此,本案中趙繼勝行使抵押權的時間,不論是以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的初始起算時點為準計算,還是以主債權訴訟時效中斷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時點為準計算,均未超過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的期間。二審判決以趙繼勝提起的抵押權訴訟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為由,駁回其有關訴訟請求,適用法律錯誤。實華物業公司有關趙繼勝在已取得主債權生效判決的情況下再申請實現抵押權屬于權利濫用和分別依據主合同與抵押合同啟動兩個執行程序來保障一個債權系浪費司法資源的再審抗辯主張,顯然沒有理據,是對擔保物權制度的刻意曲解,本院不予考慮。

(二)對原審判決存在的其他問題的評價

首先,關于抵押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制度的問題。二審判決認為,抵押權適用訴訟時效制度,并以案涉抵押合同約定的擔保期限為依據計算本案所謂的“訴訟時效期間”。應當指出,抵押權是擔保物權,并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否則有違傳統民法理論。抵押權只存在行使期間的問題,只是依據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該行使期間與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相同,隨著主債權訴訟時效中斷、中止而變化。也就是說,抵押權行使期間只是以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為參照來計算,并不等于對抵押權也要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趙繼勝在本案中主張的抵押權應予支持,系因其行使抵押權未超過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的法定行使期間,而非直接對其抵押權適用訴訟時效制度的結果。二審判決立足于訴訟時效制度裁判本案,明顯違背了抵押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傳統民法理論。同時,二審判決以案涉抵押合同約定的抵押擔保期限即2023年9月12日至2023年9月12日,計算本案抵押權“訴訟時效期限”為自2023年9月13日起的兩年期限,并據此得出趙繼勝于2023年7月24日在一審法院提起行使抵押權訴訟“已超過法定二年訴訟時效”的結論,也明顯不符合物權法二百零二條關于“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及擔保法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關于“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定,本院予以糾正。

其次,關于物權法與擔保法解釋規定的抵押權行使期間不一致的問題。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的擔保法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后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顯然,物權法與擔保法解釋關于抵押權行使期間的規定并不一致。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八條關于“擔保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的上位法優于下位法、新法優于舊法的法律適用原則,物權法作為上位法,且頒布實施時間在后,應當優先適用,故本案應當適用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對此,一審判決適用擔保法解釋第十二條有誤,二審判決對此予以糾正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