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23)【法釋[2023]10號】于2023年3月20日公布,將于2023年5月1日正式實施。

該規定的實施將從受案范圍、證明責任和賠償范圍三個方面對拆遷征收類案件產生影響。


明確了征收拆遷案件的受案范圍

法釋[2023]10號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了“不履行法定職責行為”屬于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進而屬于行政賠償訴訟的受案范圍。

具體到征收拆遷案件中,被征收人向征收人提請履行安置補償職責,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履行安置補償職責,屬行政不作為,被征收人可以征收人為被告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第三條規定了賠償請求人可針對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確定了賠償方式、項目、數額的行政賠償決定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也可針對不予賠償決定或者逾期不作賠償決定的行為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具體到征收拆遷案件中,多是行政機關強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被法院確認強拆行為違法后,被征收人向征收方提出賠償申請,但征收方不作出賠償決定或者作出補償數額明顯較低的賠償決定,其嚴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針對此種情況,被征收人可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明確了征收拆遷案件的證明責任

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應當對其作出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主體職權依據、法律依據、事實依據、程序依據)進行舉證。法釋[2023]10號文件第十一條明確了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當對損害承擔初步的證明責任,但因被告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具體到征收拆遷案件中,關于屋內物品損失的部分需要被征收人拿出初步的證據進行證明,比如評估單或者照片、視頻、購買物品發票等材料,如果沒有任何證明,那么可依照第十一條第二款主張生產和生活所必需物品的合理損失。

明確了征收拆遷案件的賠償范圍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了賠償義務人造成的財產損失按照能夠獲得的直接利益進行賠償。

法釋[2023]10號文件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規定了國家賠償訴訟中,被征收人能夠獲得的賠償利益范圍。

具體到征收拆遷案件,被征收人能夠獲得的賠償利益范圍具體包括:

第一,給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賠償,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應當獲得的安置補償權益;

第二,通過行政補償程序依法應當獲得的獎勵、補貼、過渡費、搬遷費等被征收人應當獲得的征收利益;

第三,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具體可參照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第四,被征收人主張的各項費用的利息。

律師總結

綜上所述,征收拆遷案件中,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23)【法釋[2023]10號】相關內容的,就能以征收方為被告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確定被征收人能夠獲得賠償的范圍,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