陰陽合同違法嗎怎么處理(陰陽合同違法嗎?)
陰陽合同”一般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就同一事項訂立兩份以上內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對內,一份對外,其中對內的一份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也是雙方實際履行的合同,被稱為“陰合同”;而對外的一份則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國家稅收等為目的,被稱為“陽合同”。“陰合同”只要內容合法,同樣受到法律保護。然而,如果利用“陰陽合同”實施違法行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違法的目的,則不僅偽裝的“陽合同”無效,被偽裝的“陰合同”也因內容違法而無效。
案情回顧
C公司專門從事廠房租賃業務。2023年2月,C公司以其工會委員會(甲方)名義與B公司(乙方)簽訂《企業管理委托服務合同》,合同約定:“甲方根據C公司授權,從2023年8月起,將公司全部資產對外出租,甲方委托乙方進行企業管理指導,參與拓展租賃業務工作。”
A公司因業務拓展需要租賃廠房,委托B公司完成租賃事宜。2023年6月,雙方簽訂《委托服務合同》,合同約定B公司為A公司租賃房屋,完成房屋租賃事宜,服務期限10年,服務費用第一年100000元,第二年起每年遞增5%。同日,在C公司院內,C公司工會委員會與A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約定:C公司將倉庫和辦公樓出租給A公司使用, 年租金標準為:第一年租金100000元/年,第二年租金開始每年租金按前一年租金×1.05收取(即年租金遞增5%)。C公司員工陳某同時在《委托服務合同》B公司代表處簽名。
2023年7月、2023年8月,A公司向C公司指定銀行賬戶支付廠房租金25000元、30000元。后因不能辦理環評及相關手續,A公司于2023年9月向C公司書面提出解除租賃合同并要求退還訂金55000元,同年10月,A公司搬離C公司場地。
B公司認為,A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向其支付服務費用,遂將A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A公司支付服務費50000元、滯納金40250元。
老河口法院受理之后發現,案涉《租賃合同》、《委托服務合同》雖然名稱不同,但是從兩份合同內容來看,委托服務費與租賃費的計算標準、支付方式相同,合同簽訂時間及地點也相同;同時C公司資產租賃負責人對于為何既代表出租方C公司與A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又代表B公司與A公司簽訂《委托服務合同》未能作出合理解釋;并且《委托服務合同》中約定A公司連續10年向B公司支付的服務費總金額逾100萬元,明顯不符合常理,承辦法官憑借著職業敏感對兩份合同產生了疑問,覺得這兩份合同必有蹊蹺。后經審查發現,C公司將廠房出租時與A公司簽訂了《租賃合同》,同時又要求A公司與B公司簽訂了《委托服務合同》,人為地將廠房租賃收入劃分為廠房租賃和委托服務兩部分。至于為何這樣拆分,相關人員無法作出合理解釋。經依法審理查明事實后,承辦法官最終以行為人與相對人為其他目的作出虛假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為由,判決駁回原告B公司的訴訟請求。B公司對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判決。
重要提醒:在遇到陰陽合同的時候,承辦法官會根據現有證據和日常情理來綜合判斷哪一份合同才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本案中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委托服務合同》服務期限過長,價格過高,且當事人一手托兩家,不符合情理。簽訂合同的時候絕不應該抱有僥幸心理,實事求是、遵紀守法才是保護自己利益的最好方式。
· 法條鏈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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