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機動車買賣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車輛已經實際交付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應由車輛買受人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賠償責任,因為原車主已經喪失了對汽車運行的支配和運營利益,汽車已經脫離了他的控制范圍,無管理的可能性,在實際車主占有汽車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或其他違章事故應有實際車主負擔責任,即原車主不負責任。

網友咨詢:

車輛賣給別人簽了協議但沒過戶,發生事故后原車主有責任嗎?

湖北征和律師事務所陳韜律師解答:

只要賣車時,車輛沒有問題,不漏審,協議寫清楚,一般你不會承擔責任!

陳韜律師解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

第十四條 已注冊登記機動車的所有權發生轉移,且原機動車所有人和現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在同一車輛管理所管轄區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于機動車所有權轉移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寫《機動車登記申請表》,持下列資料,向機動車管轄地車輛管理所申請過戶登記,并交驗車輛:

(一)現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來歷憑證;

(四)解除海關監管的機動車,應當提交監管海關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

(五)《機動車行駛證》;

(六)申請辦理過戶登記的機動車的標準照片;

(七)按規定需要改變機動車登記編號的,還應當交回機動車號牌。

當事人違反了這條法規,沒有辦理過戶手續而是簽訂了協議,那么發生事故后車主還是顯示的是原車主,只是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協議,交管部門沒有變更。

因此,車輛出事以后,駕駛員沒有承擔責任的,由車主承擔。交通事故責任者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負責墊付。但是,機動車駕駛員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在賠償損失后,可以向駕駛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