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經營者申請延續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經營許可延續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三)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四)與延續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延續申請,在該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三十六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對變更或者延續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人聲明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可以不進行現場核查。

申請人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就變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第三十七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準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變更許可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要求,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決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啟用《食品經營許可證》。原食品流通、餐飲服務許可證有效期未屆滿的繼續有效;食品經營者在原食品流通、餐飲服務許可證有效期內申請更換為食品經營許可證的,許可機關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更換;原食品流通、餐飲服務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由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