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義務: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強制辯護的情形:

為體現法律對特殊群體的特殊保護,對屬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以下幾種情形,必須有律師為其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為加強死刑案件辯護權的保障,《刑事訴訟法解釋》對屬于以下情形的也要求強制辯護。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故意犯罪的案件,適用前兩款規定。

可以提供法援的情形:

與強制辯護相比,可以提供法律援助辯護的屬于法院裁量的范圍。基于正當程序的考量、防范冤假錯案的要求以及社會效果因素,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經委托辯護人的;(二)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四)被告人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五)有必要指派律師提供辯護的其他情形。

拒絕法援:

實踐中可能存在被告人和律師辯護思路不一致的情況。如果被告人對自己辯護律師不信任,很可能會想更換辯護律師。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被告人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為其辯護,堅持自己行使辯護權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屬于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強制辯護),被告人拒絕指派的律師為其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查明原因。理由正當的,應當準許,但被告人應當在五日以內另行委托辯護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通知法律援助機構另行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刑訴法解釋之所以規定了五日的期限,目的在于提高訴訟效率,防止被告人借此故意拖延訴訟。另外,法律允許非強制辯護案件更換兩次律師,超過兩次只能自行辯護。僅允許強制辯護案件更換一次律師。

委托辯護和法援辯護沖突:

雖然一名被告人可以委托兩名辯護律師。但通常情況下,委托辯護和法援辯護并不同時適用。對于被告人委托辯護時,法援機構不再指派法援律師。依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的規定,對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被告人提供辯護,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又代為委托辯護人的,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意見,由其確定辯護人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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