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條文】

第一百三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民事法律行為定義的規定。

【精解提煉】

1、民事法律行為的含義:凡是民事主體從事的民事行為,包括合法的民事行為,無效的民事行為、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等,統稱為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的本質特征是意思表示,既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表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2、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實施的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為目的的行為:民事法律行為的實施主體是民事主體,非民事主體實施的行為,如行政裁判、法院裁判、仲裁裁決等,就不是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是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即可以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3、民事法律行為是通過意思表示而實施的行為:意思表示的構成要素可以概括為以下五種,即行為意思、表示意思、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行為意思、表示行為。

4、民事法律行為是會產生一定效果的行為:合法的民事法律行為能夠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其不僅可以導致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而且可以導致民事法律關系的變更或者終止。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規定,或者違反公序良俗,則不能產生當事人預期的私法上的效果,但會產生法律規定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