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是在事業單位考試中法律常規考查的五大法之一,并且考查的頻率較高,考查類型多為理解型,通過案例問體現了刑法的那一知識點,而犯罪的構成要件之一—犯罪的主觀方面則是刑法常見考點之一。

犯罪的主觀方面簡單來說就是犯罪行為人對于自己的犯罪行為和犯罪結果的心理態度;不想讓犯罪結果發生,或者對犯罪結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基于犯罪行為人的態度我國將犯罪的主觀方面分為犯罪故意和犯罪過失兩種情形。

考試中通常通過案例方式考查考生題目是屬于犯罪故意還是犯罪過失,或者有時也會進一步考查屬于直接故意、間接故意、疏忽大意的過失、過于自信的過失四種態度中的哪一種。

一、犯罪故意

1.直接故意:

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或必然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一種心理狀態。

2.間接故意:

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一種心理狀態。

二、犯罪過失

1.疏忽大意的過失:

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從而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一種心理狀態。

2.過于自信的過失:

指行為人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而輕信能夠避免的一種心理態度。

三、可結合下列表格掌握四種主觀方面的區分:

主觀方面

認識因素

意志因素

直接故意

明知可能/必然發生

希望

間接故意

明知可能發生

放任

疏忽大意的過失

應當預見未而預見

反對

過于自信的過失

已經預見輕信可避免

反對

四、做題方法總結

通過上面的概念和圖表我們可以得出下面的方法:

第一步,看犯罪行為人是否想讓犯罪結果發生,不想的話就是犯罪過失,而想區分兩種過失,則可以看犯罪行為人是否對自己的某一項能力自信的前提存在,有的話就是過于自信的過失,沒有就是疏忽大意的過失。

第二步,如果犯罪行為人希望或者放任犯罪結果發生,那就是犯罪故意,區分兩種故意的方法則是,看犯罪結果有幾種可能;如果只有一種可能,即犯罪結果必然發生,那不管意志是希望還是放任,則必然是直接故意;如果有兩種可能,即可能會發生犯罪結果,也可能不會發生犯罪結果,那就看犯罪行為人的意志,希望發生就是直接故意,放任發生就是間接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