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委托代理合同需不需要通知法院(解除委托代理合同需不需要)
請律師須知三十三條注意事項
律師的業務范圍
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規定,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聘請,擔任法律顧問;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3、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請,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4、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5、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6、接受非訴訟法律事務當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務;
7、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如何查尋并選擇律師事務所和律師
二、通過當地司法部門和律協網站查尋。
三、向當地司法局律師管理處或律師協會咨詢。
如何識別律師事務所和律師
四、依法執業的律師事務所都有省司法廳頒發的《律師事務所執業證》。《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正本)》應當在辦公場所明顯位置懸掛。
五、律師事務所的法定名稱是“省名+名稱+律師事務所”,其他名稱的執業機構都不是律師事務所。
六、律師事務所的法定執業場所只有一個,未經登記機關批準登記的場所均為非法場所。
七、每位執業律師都有一本《律師執業證》。《律師執業證》每年注冊一次。沒有注冊的《律師執業證》是無效的。
律師執業證(含律師工作證)號采用17位代碼,具體排序規則如下:第1位為執業證書文本種類代碼,1代表律師執業證(律師工作證)文本;第2-3位為持證人執業機構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代碼;第4-5位為持證人執業機構所在的市(地、州、盟)或者直轄市的區(縣)代碼;第6-9位為首次批準律師執業的年度代碼[比老版以取得資格年份編號的方法更真實的反映律師執業時間];第10位為律師執業(律師工作)類別代碼(專職律師1、兼職律師2、香港居民律師3、澳門居民律師4、臺灣居民律師5、公職律師6、公司律師7、法律援助律師8、軍隊律師9);第11位為性別代碼(男0,女1);第12-17位為律師執業證序列號代碼。
八、有律師資格證或法律職業資格證而無《律師執業證》的人員都不是律師。有企業法律顧問證書或其它法律服務從業證書的人也不是律師。
九、對于律師事務所或律師真假不明的,當事人可以通過查看有無《律師執業證》,《律師執業證》當年有無注冊來識別是否有效;也可以通過當地司法部門和律協網站查詢或向當地司法局律師管理處咨詢。
十、律師的名片必須印有律師事務所名稱、地址,律師的姓名、聯系電話、執業證號碼。名片上不得帶有律師經歷、專業技術職務或其他頭銜。如律師的名片上沒有印上律師執業證號碼或印有禁止的內容,請你仔細辯認,以免上當。
如何選擇律師并向其咨詢
十一、當事人有選擇律師的權利,可以直接到律師事務所并根據律師事務所的公示欄內執業律師的名單或律師事務所的情況介紹,選擇符合要求的律師,并向其咨詢。
十二、當事人在向律師咨詢時,應當如實提供自已的材料,否則容易造成律師的判斷錯誤,誤導自己。
十三、如果律師留用當事人的證據等書面材料,當事人一定不要忘記向律師索要憑據,將所提供材料一一列明,并有該律師的簽字。
十四、任何案件都有風險,律師在分析案件時應當告之當事人打官司的風險。不要輕信拍胸脯、說大話、包打官司的律師,除非他愿意把所說的內容在委托代理協議中注明,即簽訂風險代理協議。
十五、當事人選擇律師時要注意,律師的專業知識、社會關系、辦案經驗都很重要,但是律師的誠信、吃苦、審慎、勤學更重要。
十六、當事人不要輕信自稱與司法人員有“關系”的律師,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都有嚴格的回避制度,律師與司法人員的關系均受法律、紀律的約束。
律師費用的收取與繳納
十七、當前律師收費的規定是《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按照規定律師事務所應當在辦公場所內公示,當事人可以在事務所內查看,也可以通過有關網絡查詢,或向律師管理部門詢問。
十八、對于收費標準的事項,當事人可以與律師或律師事務所在收費標準規定的幅度范圍內協商;屬于協商收費的案件當事人可根據案件難易、大小,結合有關規定與律師協商、談判,對于風險代理的案件,應當就風險代理事項與律師約定收費數量。以上就收費達成的意見應當單獨簽訂合同或在委托代理協議中列明。
十九、當事人的委托代理費用一定要交到律師事務所,并索取正式發票。律師個人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否則便違法、違紀。特別提醒你一定不要把律師代理費直接交給律師。
二十、律師事務所除收取代理費和交通費用外,一般不得收取其它額外費用。對于承辦律師索要的委托協議規定以外的任何名義的費用(如交際費等)當事人有權拒付。
二十一、律師事務所低于收費標準收費的,屬不正當競爭。收費低辦案質量難以保證,請律師時要注意。
如何辦理有關代理或辯護手續
二十二、律師事務所應當統一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并辦理有關手續,統一收取案件代理費用并出具發票。
二十三、在辦理一切正式手續前,當事人應當就委托事項和收費事宜與律師商談并達成一致意見。
二十四、當事人決定聘請該律師后,應當與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或辯護協議。委托協議一式兩份,當事人與律師事務所各持一份。特別要提醒的是,在委托代理協議簽訂時,當事人應當看清,應當立即向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索取一份。否則一旦以后產生糾紛,當事人沒有依據,對自身不利。
二十五、管理規范的律師事務所公章有所內行政人員專門保管,不會蓋空白公章。當事人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或辯護協議的場所應當是律師事務所,而非其他場合。當事人一般不要在律師事務所的辦公場所以外的地方與律師簽訂合同或協議。
案件代理過程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及義務
二十六、對案件辦理情況的知情權。在律師辦理當事人委托的法律事務過程中,當事人享有及時知悉案件辦理、案件情況變化的權利,及充分了解案件相關法律規定的權利。
二十七、享有對承辦律師的敦促及監督權。在承辦律師辦理法律事務時,委托人有權敦促具體事務的工作進展及監督承辦律師具體工作的權利。
二十八、解除委托代理合同的權利。當事人可以按照委托代理合同的規定拒絕律師為其繼續代理或辯護,也可以另行委托律師擔任辯護人或代理人。
二十九、當事人解除委托代理合同的,要書面通知律師事務所和承辦案件的司法機關,非訴訟案件的還要通知與代理事項有關的單位。當事人解除委托代理關系后,應當與律師事務所協商有關法律事務的未盡事宜。
三十、當事人有以下幾方面的義務:
1、如實陳述案情及介紹相關情況;2、及時提供全部證據及證據線索;3、依照委托協議按時足額交納約定的代理費用;4、違反合同約定的要承擔違約責任;5、其它配合律師辦理案件的義務。
特別提醒的是律師在代理當事人、辦理有關法律服務事項的過程中,一方面要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要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當事人不應向律師提出非法的要求。
糾紛的解決
三十一、當事人與律師事務所如果因收費發生糾紛,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的律師協會調解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發現律師事務所收費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向主管司法行政機關舉報。
三十二、當事人對律師服務不滿意、因委托代理事項產生糾紛的可與律師事務所協商解決,也可以向律師協會投訴。如果發現律師事務所或承辦律師有違法執業行為的,可以向主管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師協會舉報。
三十三、因律師事務所或律師違法執業或存在過錯,造成當事人損失的,當事人可以向律師事務所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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