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立案標準(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立案標準最新)
本文由張智勇律師團隊編輯整理(張智勇: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全國優秀律師,重慶十佳律師,執業二十五年,擅長職務犯罪和經濟犯罪毒品犯罪辯護)
以下是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關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的判決書:
被告人何某甲。
被告人萬某甲,曾用名姚永紅,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大竹縣,漢族,大學
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甲、萬某甲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甲在重慶市多次以500元/套的價格向被告人萬某甲及趙某某等人收購銀行卡(包括1張借記卡、1個U盾、綁定銀行卡的手機號碼、辦卡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共計40余套,再以550元至700元的價格賣給王某某(另案處理)。
萬某甲以400元/套的價格向孫某某收購銀行卡19套后以500元/套的價格賣給何某甲。
隨后何某甲、萬某甲被民警抓獲。
案發后,何某甲協助公安機關抓獲了1名犯罪嫌疑人。
庭審中,公訴機關舉示了相應證據,并據此認為被告人何某甲、萬某甲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之一第一款 第二項 的規定,應當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何某甲有立功表現,提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何某甲、萬某甲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一致。
審理過程中,萬某甲在本院退繳違法所得120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舉示并經庭審質證后本院予以采信的書證銀行卡開卡信息材料、證人孫某某、王某某、趙某某、張某某、陳某某、黃某某的證言、被告人何某甲、萬某甲的供述、微信轉賬記錄、指認照片、辨認筆錄、提取筆錄、扣押清單、電子證據檢查工作記錄、抓獲經過及情況說明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甲、萬某甲破壞金融管理秩序,非法持有他人銀行卡5張以上不滿50張,數量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依法應予以處罰。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何某甲、萬某甲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何某甲、萬某甲自愿認罪,被告人何某甲有立功表現,被告人萬某甲在審理過程中退繳了違法所得,故對被告人何某甲、萬某甲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并對被告人萬某甲適用緩刑。
根據被告人何某甲、萬某甲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之一第一款 第二項 、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三條 第一款 、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三款 、第六十八條 、第七十二條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三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是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專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請取保候審、罪輕辯護等,了解更多請訪問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官方網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違反國家信用卡管理法規,在信用卡的發行、使用等過程中,妨害國家對信用卡的管理活動,破壞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為。具體行為包括: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依《刑法修正案(五)》第1條,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